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新地税函51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已收悉,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农税字第21号文等现行政策的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纳税。
二、据了解该项工程是2001年开始建设、占用耕地24001亩,按规定税额2.3元/M,应缴耕地占用税3681万元,其中:巩留县境内3789亩、税款582万元;特克斯县境内20212亩、税款3099万元,至今还有大量欠税和滞纳金。
三、关于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资金问题,请转政府有关部门研处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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