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1:42:27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适用法律依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适用法律依据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145号
五家渠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2007年以前“两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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