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5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10〕53号
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2010年1月1日 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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