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政函{2003}18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政函{2003}183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3〕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进一步明确如下(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1.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2.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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