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14:46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1〕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在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暂维持原规定权限不变。
二、减免税事项审批权限 各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事项,应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省局直属征收局减免税按原规定权限不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在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暂维持原规定权限不变。
二、减免税事项审批权限 各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事项,应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省局直属征收局减免税按原规定权限不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1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