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14: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字[200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的通知
新地税字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字[200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