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4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施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施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46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中石油管道局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项目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8〕7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施工单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以其法人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确定适用税率,不得以工程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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