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07: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21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照并认真做好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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