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07: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1995]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函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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