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02: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新政办函[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资源税征收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已审批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纳税人,优惠政策享受至2004年6月30日止。
各地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四年八月二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