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2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27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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