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0:49:4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599号
状态: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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