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0:22:5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60号)《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费的筹集与审批仍然按晋国税所发39号规定执行。
二、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应及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