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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4〕5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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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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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4/9/3/art_1053_12843.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4〕5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4〕5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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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0〕54号  发表于 2021-2-4 14:15
财关税〔2014〕54号  发表于 2021-1-28 11:45
财关税〔2014〕54 号  发表于 2020-7-2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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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4〕5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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