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类
| 含 义
| 三大类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政策依据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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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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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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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农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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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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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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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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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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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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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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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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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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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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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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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以及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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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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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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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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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圊等林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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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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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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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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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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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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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草地
| 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未利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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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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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建设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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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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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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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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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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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矿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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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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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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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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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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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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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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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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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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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由于现行法规和文件无明确规定,因此统一规定不补缴,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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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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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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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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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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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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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医院、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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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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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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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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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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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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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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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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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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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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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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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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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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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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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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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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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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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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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农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按道路两边的土地类型征税。土地类型不一致的,从高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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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建设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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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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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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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未利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属征税范围,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1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部分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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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积而成的总库容≥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建设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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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3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农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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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建设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专门用于种植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滩涂属于征税范围,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11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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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农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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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建设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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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未利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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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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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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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建设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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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设施农业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农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第十四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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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地坎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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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未利用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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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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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漠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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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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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土地分类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共同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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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占用税税收减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类别和范围执行,不能盲目套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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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根据财税〔2009〕19号文件规定,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能区分原占用农用地类型的,按照当期当地适用的税额征收;不能区分原占用农用地类型的,一律按当期当地基本农田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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