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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行动】 拒酒驾 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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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15 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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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五项行动】 拒酒驾 微采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3588&idx=1&sn=89fa5892329f9fb0a444c215e4ba17cc&chksm=f9e7a0bcce9029aa8adc3166ed75fc432bac9f3f616f3dcf289976bd0a189386c01bd0e56e3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5 17:56
二维码:
-
拒绝酒驾
珍爱生命
-拒酒驾 微采访-
(一)什么是“酒驾”?什么是“醉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发生“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党员、公职人员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条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
刑法
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公职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条款
党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
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党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酒驾”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党员,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醉驾”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党员,开除党籍。
公职人员,开除公职。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公职人员发生“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醉驾”被判处刑事处罚,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考公务员、上军警院校、入党等、政审时会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意识,防范和杜绝酒驾醉驾等问题的发生。近日,丽江市税务局开展“五项行动”扣好年轻干部第一粒扣子之“微采访拒酒驾”行动,“拒酒驾 微采访”,着眼“小访谈 ”塑造“大格局”,有力推动丽江税务政治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持续向好。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税务青年对酒驾醉驾的理解吧!
杨珍元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酒驾是一种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酒精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降低反应能力和判断力,使驾驶者无法正确判断车速和距离,容易发生事故。此外,酒精还会导致视觉模糊、眩晕和疲劳,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酒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能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严重的伤害。
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保证不在本人身上发生饮酒或醉酒驾驶的行为。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亲朋好友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坚决不搭乘司机酒后驾驶以及存在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积极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醉驾危害性,主动提醒、劝阻他们远离酒后驾驶。自重、自律、自爱,切实把杜绝酒后驾车作为长期的自觉行为。
母明君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古城区税务局
今天想和大家谈一谈我对酒驾醉驾的认识。我们经常能在网络上看到,在周围的人口中听到酒驾醉驾的新闻,无论当事人有没有发生车祸,处罚总是免不了,一些人更是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失去了工作和家庭。而酒驾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一是人际关系的影响,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古往今来就有无酒不成席的酒文化传统,因此在亲朋好友的聚会中,在交际应酬中,饮酒已成为了一种习惯,这种风俗习惯自然就为酒驾埋下了隐患。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一部分人对酒驾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不影响驾驶安全,认为自己不会遇上交警检查酒驾,也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最终酿成大祸。三是法律意识淡薄,酒驾违法行为的发生与驾驶人对法律缺少敬畏心、守法意识不强密不可分。正是这些因素叠加在一块,酿成了许多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我想对司机朋友们说:请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李苏钰榕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古城区税务局
今天想要谈谈我对“酒驾”的认识。尽管2011年5月1日起,国家已正式将“醉驾”入刑,但近年来“酒驾醉驾”问题仍然频发,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件,背后是多少生命的逝去,又是多少家庭的破灭。“酒驾醉驾”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些人“侥幸心理”作祟,他们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却忽视了酒精对于人体机能的干扰和抑制作用,最后轻则发生剐蹭、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我深知,“酒驾醉驾”危害极大,禁止酒驾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爱护家人、爱护他人的体现。我将从自己做起,绝不对“酒驾醉驾”抱有侥幸心理,始终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对自己的人生负责;我也将积极向身边喜欢饮酒的家人、朋友们普及“酒驾醉驾”的危害,制止身边饮酒的人开车出行,与大家一起共建共享汽车时代的美好与安宁。
田玉萍
国家税务总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税务局
自从酒驾入刑十一年来,为何仍然有人前赴后继以身试法明知故犯,在明明知道酒驾醉驾是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然屡禁不绝敢于冒险呢?究其原因大都不外乎是有侥幸心理在作祟:有的人自恃酒量好车技娴熟,只要不走运被查就没事;有的人以为自己经常跑的路上从未遇上过交警,喝点小酒没事,不会被查;有的人酒后突然有急事要外出,想着快去快回,途中应该不会有事,遇上交警检查吧。但是酒驾醉驾,会使人的触觉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容易产生视觉障碍,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酒驾醉驾,会因神经在酒精的刺激下产生麻痹作用,反应或亢奋或迟钝,注意力分散,踩油门的轻重感往往会失控,甚至会将油门当作刹车踩,从而酿成悲剧。
我们必须心存敬畏守底线。应时刻保持敬畏之心,敬畏生命和法律,不以自我为中心,不以侥幸为屏障,时时处处遵纪守法,不漠视法律,坚决不逾越法律,不做让自己后悔的事,做一名严于律己、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以案为鉴加强学习。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心底牢记纪律红线碰不得、侥幸心理要不得、警示提醒松不得。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将中央八项规定、饮酒纪律“五条禁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做好监督提醒,经常向家人和身边的同事介绍酒驾醉驾的危害,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王雪嫣
国家税务总局永胜县税务局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对酒驾醉驾的认识至关重要。酒驾醉驾已经成为了社会中一种隐形的杀手,给我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在酒精的麻痹下,驾驶车辆是极度危险的,极有可能会使两个甚至更多的家庭支离破碎,不能存有任何的侥幸心理。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让自己十年寒窗的苦读付诸东流,重则失去宝贵的生命让家人承担自己的恶果。
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承担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有重要影响,也包括道德榜样的作用。应当树立起抵制酒驾醉驾,维护交通秩序的观念,并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作为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良好的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自觉远离酒后驾驶行为,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念头。
参加聚会或社交活动时,提前做好交通安排,例如约定专门的代驾、预约出租车或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确保自己有安全可靠的回家方式。
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关注,了解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等,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保持谨慎驾驶习惯。
积极参与相关酒驾醉驾的宣传教育活动,听取法律专家和交通安全专家的讲解,增加对酒驾醉驾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监督他人,当发现身边同事和家人朋友可能有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和提醒。
坚决杜绝酒驾醉驾,为自己和他人负责!
陈泳微
国家税务总局宁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同样会伤及酒驾者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而酒驾者却因为醉酒和侥幸原因无法及时意识到这一点,甚至铤而走险,最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徒留悔恨与泪水。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面对我国源远流长的酒文化,日常交际应酬不免酌酒两杯,酒成为了活跃气氛、增加友谊的催化剂。但酒亦是一把“双刃剑”,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醉酒驾车行为早在2011年就已经纳入危险驾驶罪,驾驶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于个人而言,酒驾害人害己,不仅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于集体而言,酒驾损害单位形象和运行效率,;对于家庭而言也是一次莫大的伤害,所以为了自己,为了家人朋友,让我们坚决拒绝酒驾,履行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存侥幸心理,做到敬畏生命,敬畏法律。作为新时代青年,我势必做到拒绝酒驾,并积极劝阻身边的酒驾行为,珍爱生命,远离酒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吸取经验教训,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拒绝酒后驾驶行为,做到克己守则,自律自强。
END
供稿|市局党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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