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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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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7 16: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两部门: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609846&idx=5&sn=f0ecb4e5aa1818c0a595cf94344fa410&chksm=fb6498e2cc1311f450d21fd9313938c8f154d9abfbc1f830e2f7a8766dde0577c8189eb846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8 18:29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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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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