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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2 14:47 编辑
( 一)
问: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4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就超出10万元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问:我在今年5月份购买了一辆比亚迪秦电动汽车,请问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5号)第二条规定,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你购买的纯电动汽车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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