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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3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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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0-04/22/content_2b89f7c64e04458ba3d705741f0542a0.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10〕38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3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0〕3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第1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   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  90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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