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7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489|回复: 0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9〕5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391
2020-6-18 10: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9-03/11/content_dbd85bff78e74bacaa76138305d2f892.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9〕58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9〕5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粤财法〔2009〕5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