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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费改税前购置并转手使用的未税车辆补缴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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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0/uB54aX0epkMbR7Vo1rv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6〕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费改税前购置并转手使用的未税车辆补缴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费改税前购置并转手使用的未税车辆补缴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通辽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其驻呼办事处抵账顶进费改税前已上牌照的旧奔驰轿车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费),主动申请补税。对此情况应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并关联到滞纳金的处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为鼓励费改税前已上牌照的未完税(费)车辆主动补税的积极性,减少车辆购置税的流失,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对已转手使用的未完税(费)车辆应予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其计税依据按照实际交易时所开具的发票价格或有效凭证载明的价格确认,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不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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