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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5〕65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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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Rz7yrtjl/t7zUEcjHzI1O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5〕65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5〕65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6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划分问题。新建房是指竣工或交付使用不满1年(含1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二、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确定预征和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5%以内确定预征率,具体比例由各盟市自定;对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收入的七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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