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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7〕403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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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e6/IcTMlmibtMP+BxTIdfg==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7〕403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7〕403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征收。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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