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670
  • Tax100会员 28040
查看: 533|回复: 0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3 10: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1/7/9/art_8410_1240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发文日期】 2001-07-0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契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恢复征收契税
  
  二、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系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
  
  以上契税的免征,须按省财政厅浙财农[1998]1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