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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法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2]财农税10号
【发布文号】 [1992]财农税10号
【发文日期】 1992-02-1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非法占用耕地。现就非法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88]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用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非法占地者、地点、数量等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非法占用耕地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税款5倍以下罚款。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同时作出处理。
各地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共同做好对非法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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