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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财农[1999]438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1999]438号
【发文日期】 1999-12-2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继续实行申报制度。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调整为:(1)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经市、地、县财政局审查后,由省财政厅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占用耕地一百亩(含一百亩)以上的、一千亩以下的,报省财政厅审批;(3)占用耕地十亩(含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报市、地财政局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4)占用耕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财政局批准,并报市、地财政局备案。
三、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应对下级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情况,经常组织检查,杜绝擅自减免税情况的发生。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地、县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市、地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各县(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工作。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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