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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金华市辖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1]30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1]30号
【发文日期】 2001-10-1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金华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请示》(金市财农[2001]21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撤消原金华县建制,设立了婺城和金东两个市辖区,扩大了金华市区的范围。为了统一农业税收政策,婺城、金东两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执行原金华市本级的征收标准,即每亩为6000元。
特此批复。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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