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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救助管理站征用耕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1号
【发文日期】 2006-02-1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绍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救助管理站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绍市财农[200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救助管理站占用耕地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对其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复。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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