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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9]1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9]1号
【发文日期】 2009-01-2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第16号),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精神,现就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要求明确如下:
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主体,必须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书到征收机关申办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如减免申请人不一致的,征收机关不予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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