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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发﹝2006﹞168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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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5f76971a015f7aaa77fb0023&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地税发﹝2006﹞168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发﹝2006﹞168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16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m(含144m)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应在此范围内从严掌握。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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