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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11〕20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 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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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174e7400162ccd646672b46&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地税函〔2011〕206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11〕20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 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年09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 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
黔地税函〔2011〕20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规定,结合上述税种交由我省地税征管近三年的实际情况和省里加强行政审批备案工作的要求,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备案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减免,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备案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备案。
二、契税一次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次减免计税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一次减免计税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备案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备案。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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