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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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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税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办法,双方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时的受理程序和期限等事项”。根据授权,2012年山东省施行了《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2017年进行了修订,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为了保持执法依据的延续性,山东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修订了《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二、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需要录入纳税人的哪些信息?
《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办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
车辆相关信息已在代收系统中备案的,办理人员需查验代收系统中显示的计税依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
三、如果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是否还应代收代缴车船税
《办法》第八条规定,购买交强险前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办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含电子保单)(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单)中。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四、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如何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电子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当月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如何区分情况办理退税?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收的车船税未向税务机关解缴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保险机构批改后退税。
代收的车船税向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等情形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退还自发生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去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时业务员告知我同时代收当年的车船税。今年12月份业务员通知我可以提前续保了,收到保险单后发现上面没有记录代收车船税的信息,请问我省缴纳车船税的方式有变化了吗?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交强险时未足额缴纳车船税或者未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车辆,保险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交强险。
跨年度购买交强险且当年车船税已缴纳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将车辆相关信息存档备案,不能提前代收下一年度的车船税,并提醒投保人次年通过批改保单方式或者再次跨年续保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在购买交强险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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