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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税〔201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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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5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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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37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5〕5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税〔201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
车船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
车船税
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
车船税
。
(一)减半征收
车船税
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
车船税
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
车船税
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
车船税
。
(一)免征
车船税
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
车船税
征税范围,对其不征
车船税
。
(二)免征
车船税
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
车船税
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
车船税
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
车船税
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附件:
1.节约能源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doc
2.节约能源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3.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doc
4.节约能源车型报告.doc
财税〔2015〕51号
,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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