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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所〔1998〕26号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编审199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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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所〔1998〕26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编审199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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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编审199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沈财基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开发区财政局、市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财基字〔1997〕62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7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7〕46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编审1997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辽财基字〔1997〕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编审房地产开发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开发区财政局、市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1997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决算编报质量,按时完成决算编审任务。

二、编报1997年财务决算的范围是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股份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所属国有及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各部门、各开发企业既要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落到实处,又要规范财务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认真做好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处理好企业兼并、破产涉及的财政、财务问题。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支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定费用。其中属分流人员工资的费用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其他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按照省政府《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7〕第79号),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非金融机构贷款和职工集资利息的超银行贷款利息部分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但要如实计缴所得税。

七、企业按规定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和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因妥善安置残疾人而得到的奖励,冲减管理费用。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确有困难,原则上可以从直属企业提取上级管理费,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1%。

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审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九、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据实列支。

十、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坚持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工资总额。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节余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企业原则上不得超发工资。动用工资节余的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实行定额包干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包干数额发放工资。动用以前年度包干节余的亦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实行计税工资的国有企业发放工资不得超过计税起征点。股份制企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起征点部分,应如实缴纳所得税,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收到预收帐款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业收入实现时,再计算应交营业税,并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

十二、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在预收帐款帐户核算,不得将预收款列入其他帐户。

十三、销售收入实现后,应立即进行销售收入和经营成本的核算,不得以工程未结算为理由不及时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

十四、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帐户不留余额。不得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等其他帐户。

十五、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十六、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十七、递延税项反映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影响的所得税纳税数额。由于其他原因影响的纳税数额不得反映在递延税项中。

十八、企业的税后利润必需按规定进行分配。企业按应扣除项目后的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再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国有企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留在企业,必须用于企业发展。股份制企业可以自行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

十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企业将商品房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按同期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费用做相应帐务处理。公益金不足的企业不得将商品房转做职工住宅或福利设施。

二十、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规定,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经审批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经审批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润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企业经批准豁免欠缴的“两金”,单独计入企业资本公积,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二十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国发〔1997〕26号)精神,贯彻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计入劳动保险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且应付福利费有节余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三、各单位要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财务情况进行说明,并对主要财务指标加以分析。

二十四、财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可靠,内容填报齐全,帐表数字一致,表内及各表间逻辑关系正确。除个别报表外,一律以元为金额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

二十五、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开发区财政局、市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998年2月20日前将财务决算一式一份及报表软盘一份报送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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