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工程"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国家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都以不同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广为宣传,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应。随着有关部门前期准备性工作的进展,我省各市"再就业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即将进入实质性减免税审批和管理阶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为保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经研究,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及省国税局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如典当业、房地产业等),是否适用"再就业工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文件通知精神,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等部门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标准后,再行处理,各地不应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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