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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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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0: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mzs/2021-10/25/content_23e2ef2d49c54d6b8509e12e5260a926.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2021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2021年第3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及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外,其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1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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