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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进] 【2009年5月1日】税收分析的两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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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析的两大误区
◆ 焦瑞进


综观全国税务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普遍存在有“两大误区”:一是在宏观领域,以宏观税负评估地区的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在微观领域,分税种开展纳税评估。

误区之一:以宏观税负评估税收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宏观税负指标不应作为用于评价或考核税收征收管理业绩的参照指标。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宏观税负是税收收入与GDP的比值,这一比值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三大因素:经济因素、税收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这三大因素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宏观税负高低的变化, 而税收收入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所以不能、也不应该简单地用宏观税负的变化来考量一个地区税收管理的好坏。二是因为一个地区宏观税负的高或者低,可能源于经济结构的不同,可能受影响于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也可能出自税收征管的条件、手段的局限或主观的努力程度。所以,一个地区宏观税负的高或者低,不是税收征管单一因素所能决定的,评判税收征管的好坏,不应该用地区宏观税负作为参照指标。

误区之二:分税种开展纳税评估
分税种开展纳税评估,之所以谬误,在于没有领会纳税评估的实质,将评估的内容聚焦在“税”上, 没有抓住评估内容的核心,忽视了税种的关联性,费时费力,效率低下。

纳税评估的实质不是对“税”评估,而是对产生税收的税源评估,也即对纳税人的收入和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出纳税人真实的收入和资产,按照税法条文规定该征什么税、该补什么税,其实很简单!理论上讲,由于各个税种的计征特点不同,围绕其计征特点各个税种都可以建立一套指标体系;作为学科体系, 教学上也可以如此安排,以税种设计体系,以税种讲授各自的特点。但在实务操作和工作实践中,一定要领悟纳税评估的实质要求,以科学的态度统筹考虑税种的关联性,抓住共性税源指标及其对税收影响的普遍规律,集中基层的优秀兵力,统一评估,讲求实效。

从指标的关联性上可知: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计税所得额,计税所得额的核算向前延伸会涉及企业的利润、收入。所以评估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合理性,必 然要前推到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申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评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也必然要涉及企 业收入申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既然各税种评估都要涉及企业收入,就没必要分税种评估,否则,既重复劳动,又分散人力,其结果必然是效率低下,分析还可能不系统、不透彻。

从征税的角度讲,评估出企业有瞒报收入行为, 查实补报的收入既应补缴流转税,作为净利润(对盈利企业)的一部分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税种评估,就可能造成各税种评估独立行事的状况,只考虑本税种的补税问题,忽视其他税种,其结果将导致税收流失。

以上说明,虽然理论上分税种评估是有意义的,但在实务操作上没必要、也不应该分税种进行纳税评估。

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 首先应认识“三化”的辩证关系。专业化、精细化的前提是科学化,科学化又要通过专业化和精细化落到实处。不科学的精细化,必然导致浪费和效率低下。因此,税收工作在贯彻“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精神的实践中,首先要论证科学性,在科学的基础上再谈专业化和精细化。

原文文献: 税收分析的两大误区_焦瑞进.pdf (220.04 KB, 下载次数: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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