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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进] 【2018年3月9日】焦瑞进:大数据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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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专集之一:以资金信息流为控制链条简化税制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针,中共中央政治局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本文以经济新常态和大数据时代特征为研究基础,提出了以资金信息流为控制链条的简化税制和简化征管模式的整体解决方案,以此消除当前复杂税制存在的交叉征税、重复征税、以票管税等一系列陈旧落后的征管难题,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全新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资金信息流、简化税制、简化征管模式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阶段,我国税制存在18个税种,如何消除重复计征、多环节征收,实现简并优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税制改革的头等大事。结合当前全球税制建设中“简税制、宽税基、轻税负”的发展趋势以及大数据时代赐予的便利征管条件,窃以为现代税制当以控制信息反映的现金流构建简化税制的基本框架。

    一、简化税种设置的必要性
    (一)现行税制复杂亟待简并
    目前我国征收的18个税种,税种繁杂,归类不清,税收要素叠加重复,存在明显的交叉征税、重复征税、多环节征税,以致税收核算与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异,税收政策自相矛盾,涉税信息无从归类,税务风险彼彼皆是,为税收征管一线增添了无穷的麻烦。整理归纳这18个税种,其实不外乎对社会财富的流转和占有征税,但税制设计的如此复杂,伴随“以票控税”的落后制度,进一步形成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浪费,而且既使如此仍然不可能管理到位或实现有效的征管,存在巨大的税收流失。2014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394亿元[1],以此估算增值税约4.4万亿元,当年实际征收约3万亿元,税收流失近1/3。

    (二)以票管税观念落后成本巨大[2]
    前期税收征管中,仅涉及金税卡和及其相关软件,一户企业首年费用1823元,以后每年407元。全国一般纳税人按800万户计算,税控器具首年费用近150亿元,每年服务费用30多亿元。从2015年1月开始,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覆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按全国近5000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每户首年购置税控盘的费用1050元(升级后降至490无,不含购买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的成本),以后每年服务费330元。某公司购置一套税控系统:购买专用电脑和打印机9180元,税控盘490元,年服务费330元,合计支出9800元。以此户企业支出按全国5000万户纳税人估算,则头一年初始投资需耗资近4900亿元,以后每年还要承担160多亿元服务费用。此外,金税工程一期、二期以及2015年全面升级系统,全部投资有多大,最后也需要转嫁给纳税人承担。

    投入如此巨大的发票管理系统,税收征管是不是就能到位了?2010年国家审计署抽查发现,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两万九千多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高达1.42亿元,在对京沪高铁项目的审计中,有5.2亿元不合规定的发票入账结算;2013年5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对中投公司201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其控股单位国泰基金使用假发票违规套现的情况被查出,自“2010年以来,累计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4330.04万元,用于账外支付销售人员奖励,其中2012年发生1793.25万元”;2014年上半年,各地税务、公安机关查处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近3万起,查获非法发票1760万份,抓获犯罪嫌疑人2126人,查处违法企业2.9万户,查补收入46.4亿元。

    复杂的税制配以落后的发票管理制度,构成了我国当前耗资巨大、漏洞巨大、税收流失无从估算的税收管理状态。简化优化税制,利用大数据时代赋予的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科学的税收管理,成为当前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头等大事。

    (三)税制简并思路
    整理我国目前的税制,18个税种不外乎是对社会财富的流转、占有和特定经济行为所征税,其中一般流量税[3]要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90%以上。既然如此,何不在资金的流量过程中,以信息控制为手段,将财富流转和占有这两种国民经济必然存在的基本环节只征两道税:一是在财富流转环节预征消费税;二是在财富占有时点预征所得税。这种设计,既可简化税制方便征税,又可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手段保证确实能征到税。这样,将18个税种中属于一般流量税的内容简并为2个税种,可以大大地减轻税制的复杂程度,随之带来的则是消除上述18个税种并存带来的一系列弊病。简并税制后,当基本税收能力基本满足当前财政需求时,有些传统设计只为增加财政收入的调控特别行为税种,可以直接取消;针对为维护社会科学发展确实需要调控某些特定行为情况,在不缺财政能力的情况下,应以行政手段为主,不建议保留相关税种。

    二、税收能力估算
    18个税种简并为2个税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即保证财政能力。2014年我国全年各项税收合计实现财政收入10.38万亿元。简化税制,是否依然能保证税收收入基数,就要从税收诸要素中确定税基总量,设计适当税率,估算税收总量,确保财政支出基本需求。

    截止2014年的数据显示[4],我国银行卡发行量为49.36亿张,相当于全国人均持有3.64张。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595.73亿笔,全年银行卡业务金额高达449.9万亿元。大数据时代,如果以现金信息流为控制链条对取得收入和消费行为的信息流控制预征税款,如以3%的税率计算,仅上述银行卡业务量即可达到13.5万亿元,超出2014年全年税收3万多亿元。如果再将各种票据转账支付、支付宝、微信等其他移动支付方式和第三方支付手段的业务量考虑在内,既使在很低税负的状态下,也足以实现当前复杂税制体系下的税收征收任务的要求。

    三、税务风险控制机理
    (一)扣缴税金
    将18个税种简并为只对取得收入环节预征所得税和消费行为实施环节预征消费税这2个税种,只有在当前大数据时代,金融管理信息化渗透国民经济90%以上结算业务的基础上才可行。在此基础上,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交易结算行为时,交易双方将由收付结算机构在识别唯一、统一纳税人代码异同的基础上分别扣缴所得税和消费税,并直接通过电子结算系统实施价税分离措施将税款直接划入国库,做到伴随交易行为发生税款实时入库。如果款项结转属同一身份不同账户行为,属于财富所有人自己财富在不同账户的相关划转,不扣缴相关税金;款项结转属不同身份不同账户行为,必然伴随双方收入和消费并行的状况,拟对双方同时扣缴相关税金。对于非交易行为,在提供资料基础上,在汇总清算环节申报退税。
    (二)现金管理
    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环节预扣税款,将会导致更多的人想通过现金交易逃避纳税。对此的管理措施,将是在取现和存款时都将伴随税款的扣缴发生。取现会有哪些用途?不外乎消费、转赠、还款等等,其背后终将体现为某种货币耗用行为——消费。这些行为,在传统管理中都可能涉及不同的税种,这里可统统简并为视同消费,在取现时预扣消费税。如此,取现消费和转账消费都扣税,现实生活中取现消费的比例和现金交易行为将会大大减少。为避免取现确有不属于消费的情况,可以在年终提供相关凭证申报退税。另一方面,为防止洗钱或发放现金支付报酬逃税,对开设账户存入现金的行为视为取得收入,直接扣缴所得税。针对现实中社会存在部分的现金问题,税改前实施一过渡期,让民众妥善处理好手头现金,过期存入银行,将视为新取得收入扣缴所得税。
    (三)汇算清缴
    税收征管卡住收入和消费两个环节,同时取现和存款都要预扣税款,可以说做到不留缝隙严加征管,但预扣税款中可能会包含非交易行为或所得税政策允许扣除的内容。对此,将在汇算清缴环节中予以解决。
    针对非交易行为,如借贷关系中的本金,可识别双方统一税号和账号的基础上自动清算退税,由此发生的利息收入和支出则相应扣税。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在收入和消费环节预扣缴相关税款,都将存在所得税政策允许扣除的精准计算问题。特别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建设的要求,通过收入和消费环节对同一身份、不同账户税款的预扣,可以了解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和消费内容,据此扣除政策允许的内容,精算计税所得,确保退税准确。
    同样,对于法人单位,在取得收入和购进支出环节预扣缴相关税款,也存在剥离政策允许的免税收入、成本费用和购进资产的区别,对此都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厘清解决,同时将预扣成本费用中的税款直接抵顶法人所得税税款,简化征收并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改申报缴税为汇算清缴,由于存在退税问题,纳税人主动要求汇算清缴的意愿将更强,更容易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减少税收流失风险。
    (四)涉税信息标准化
    现实中,交易信息的内容随企业生产经营要求的不同十分复杂,对此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对涉税信息标准化,包括其内容构成、技术格式等。从内容上看,应满足税收汇算清缴的要求,一笔交易信息必须包括买卖双方纳税人统一识别码信息、款项收付双方金融机构纳税人统一识别码信息、账户信息及开户人纳税人统一识别码信息。考虑到宏观财税体制涉及的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还应包括款项收付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地理信息。
    (五)经验借鉴
    目前,经济发达国家都是这么做的:针对消费行为,交易清单直接显示价税分离,伴随交易同时价税分别各自划入相关账户;针对取得收入,在收入环节由收入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直接预扣缴所得税款;关于多缴税款,在年度终了,由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提供资料申报退税,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汇算清退。

    四、简化管理意义
    (一)税制要素关系理性回归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促成税收基本职能的实现,在税收管理中必须综合考虑税源、税制和税收征管三者之间的匹配关系。纵观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税源条件,施以适当的税制,考虑征管能否实现,满足财政基本需求;相反,恰当的税制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带来更充足的税源。上述改革是基于现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和征管条件发达到一定程度来设计的。在此基础上,适当简化税制既是满足当前财政基本需求的必然产物和迫切要求,又建立起税源、税制和征管密切的关联关系,很自然地做到税收要素关系有机结合,促成税收管理系统影响的理性回归。
    (二)简化征管释放资源
    目前不足70万人的税务人力资源要管近5000万户纳税人及有收入能力的几亿自然人。上述18个税种的复杂税制、落后的征管制度和过时的征管模式,既使再增加几倍的税务人力资源也难以实现“应收尽收”这种超高级的管理要求。通过上述简化税制和简化征管改革,围绕现在增值税层层环节的抵扣关系将不复存在,各税种之间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困扰所带来的种种征管难度和税务风险也将随之消除。为此,可以解放出大量的征管资源和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资源,用于深化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管理,引导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促进纳税遵从,营造社会整体诚信环境。
    (三)全面掌握信息有效实现严管
    卡住收入和消费双向资金流信息,建立账户和身份关联监管,可以全面掌握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账户、收入和消费信息,据以分析全社会收入、消费水平,判断个人或企业综合收入和支出内容,为方便所得税和消费税汇总关联清算,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提供完整信息基础,实现科学严谨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全面建立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奠定一个扎实的信息技术基础。
    (四)降低税负解放生产力
    通过上述简化税制和简化征管改革,纳税人一般流量税税负可以从现在的17%、25%大大地减低到3%以下,再分解到交易双方分别为收入和消费征税,则双方表面税负不足2%。这种日常交易的低税负设计,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能承受,将大大地降低纳税人逃税主观动机。同时,较低的税负,将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转提供更充分的资金,为产品生产降低成本,为产品出口提升优势,成为解放生产力最有效的措施,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实质性的推动力。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稳定税收经济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通过上述简化税制和简化征管的改革,将在降低税负、堵塞偷逃税和汇算清缴合理调节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营造诚信社会氛围,促进市场调节资源的主导作用。同时,通过上述简化税制和简化征管的改革,将单一的流量税与资金信息流绑定在一起,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不会随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影响税收经济关系,从组织税收收入角度看,方便税收收入能力的估算和计划管理,并确保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的最大化实现。

参考文献:
[1] 吴俊培,我国一般税与市场化程度关系的实证研究,《税务研究》,2015(4);
[2] 莫让纳税人再为“纸质发票”买单,2015-04-14 13:11 来源:中华网,华讯财经转发,http://finance.591hx.com/article/2015-04-17/0000455471s.shtml
[3]焦瑞进,简化税制的改革链条,《税收经济研究》,2015(1);
[4]林颖,欧阳升,零售消费税:我国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性选择[J],《税务研究》,2014(12)
[5]高培勇,让间接税显性化更利于改革[EB/OL]中国财经报网,2014-11-18;
[6]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意义深远,2015-04-23 21:42:12 来源:上海商报,和讯网转发 ,http://bank.hexun.com/2015-04-23/175251320.html
*本文是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税源信息、财税社保票据信息采集业务流程现状及需求分析研究”(课题编号:2012BAH23B01)的后续拓展研究。
[1]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2]数字引用“莫让纳税人再为纸质发票买单”一文。
[3]一般流量税是指一般公共预算中针对生产要素流量课税的税种。
[4] 数据引自“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意义深远”。

注:此文已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网,可点击阅读原文查阅。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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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专集之二:从税制改革谈信息管税的前景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针,中共中央政治局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此消除当前复杂税制存在的交叉征税、重复征税、以票管税等一系列陈旧落后的征管难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思考问题:金税工程何去何从?

        一、金税工程始末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情况是:以CTAIS1和CTAIS2两个版本武装各地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自为战,自己建设,部分省份应用总局统一推荐版本;在现有各地国、地税分治的基础上,试点在部分省份推广“金税三期”统一国、地税共用一套征管系统。金税三期于10多年前以数据“大集中”理念开发设计,之后在实践检验中发现有问题,又改回为省级数据集中,重复了原有CTAIS省级集中的基本情况。此外,金税二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于2015年升级,普及到全国增值税小规模以上所有纳税人,管理内容只涉及有发票的交易业务。

       纵观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用“自成体系,与世隔绝”形容其特征。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审批等一切征管事项,均由自己的征管系统操作,从安全角度考虑,完全封闭,不与任何市场网络对接,同时也不向市场开放,不存在征管信息的共享。

       所以,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建设,完全背离大数据时代特征,与市场体系没有对接,没有交互。这种封闭的自我系统,其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信息就不可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形成了纳税人偷逃税天然的有利条件。

      二、税制改革引发的思考
       随着深化税收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前期金税工程的所有建设会不会演变成巨大的浪费?这是一个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重大问题。

       思考之一:近期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发文,先后取消了13项〔税总发(2015)45号〕和19项〔国发(2015)27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被取消,意味着金税工程为此开发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不再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形成了第一阶段的小浪费。近日读一报摘文章:“广州地税423项办税(含附征费金)事项和45项社保事项”。上述国务院取消的涉税事项只是一个零头,随着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还会有多少涉税事项被取消呢?伴随着这些涉税事项的取消,金税工程为之开发的内容是不是全部浪费了呢?这时的浪费,可能就不是第一阶段小小的浪费了。

       思考之二: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眼下距离时间目标要求只有5年了,届时优化税制改革的结果,18个税种能省几许 ?如果税制优化简并结果是税种大大的减少或内容完全变化,现在开发的金税工程又有几多内容会变为垃圾形成巨大的浪费呢?

       思考之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那么就不得不思考,现在统一开发的征管系统能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派上多大用场?如果为此中央和地方关系随着事权划分的要求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开征什么税种,涉及什么税收要素,一是完全还是未知数,二是各地也不会完全统一。那么,现在统一开发的征管系统将何去何从?

       综上所思结论:各地已经有征管系统,数据格式统一后已经将数据传送到总局,金税工程并没有比各地的征管系统先进到那儿去,甚至比有些地方的系统还落后,如果继续在全国推广普及金税工程,随着税制改革,其浪费将是灾难性的,浪费的不仅是钱财,关键的问题是影响了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与市场信息化的同步发展,而被时代远远地抛在落伍的行列。

       上述结论的启迪: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能搞自我封闭的信息化建设,必须与市场信息化体系融为一体,才能保证现代化的特色,与时代共同进步发展。

       三、信息管税的内涵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税务系统也在迎头赶上,并提出了“信息管税”的口号指导税收管理工作。但纵观税务系统信息化推进工作的内容来看,决策层尚未真正理解和认识信息管税的内涵要求。推进和落实信息管税思想,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要求:信息管税要先管信息!其基本内涵包括:信息管税要真实信息;信息管税要实时信息;信息管税要共享信息。

      信息管税要先管信息。要想管住税,必须先掌握涉税信息,不掌握涉税信息,或者信息不对称,征纳双方只能是玩猫和老鼠的博弈。目前,税务系统的信息管税概念,停留在试图在“大集中”征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堵税收流失漏洞,实现严加征管目标。但这一管理思想的基础是一个不牢靠的基础,是脱离了真实税源数据的基础,是一个追溯以往税收问题的管理模式,远远落后于信息管税的基本要求。信息管税,要求掌握的是真实的信息、实时的信息,并根据实时、真实的信息同时完成税收收入参与的国民收入分配任务,直接缴入国库,不给征纳双方留有任何税收流失的风险空间和漏洞,也用不着麻烦事后追溯任何查补,从根上解决税务风险问题,扎实促进纳税遵从。

       另一方面,信息管税势必废除“以票管税”。信息管税要求全面掌握每一笔实时、真实的交易信息。从发票管理系统看,是脱离真实交易另建的管理系统,如果商家交易不走发票管理系统,就得不到相关信息。既使使用发票管理系统,由于脱离商家交易系统,只能是通过其他输入方式形成交易结果的二手信息、重复信息。总结现有的发票管理系统,一方面是信息不全,另一方面是二手信息和重复信息,所以要问这种重复建设的意义是什么呢?

       四、实现信息管税的改革路径
       实现信息管税,从税收管理的业务流程来看必须紧紧抓住三个环节:一是纳税人基本情况信息,二是实时交易的真实信息,三是交易过程分离价税直接入库。
       关于第一个环节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随着简化政府审批程序的推进,目前部分地区正在实施组织形式注册代码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注册登记形式的上合一,即已经能打印出三证合一的证书。但实际上,各部门围绕此工作仍然是各建各的数据库,形成了重复建设的巨大浪费。进一步推此项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是使之合并成一个数据库实现全社会数据共享。其实现办法是一个数据库,三个部门接续填充纳税人相关信息。从三个部门已有的数据库情况看,工商部门的现代化程度最好,已经可以供全社会查询注册单位的诚信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完全没有必须再建自己的税务登记数据库了,只要接续工商登记数据库增加相关内容,便可实现全社会共享。

       关于实时抓取交易的真实信息并伴随交易过程实现价税分离、税款入库,实际上就是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清单上的信息采集到税务部门的数据库,同时要求结算款项的部门将税款直接划入国库账号。由于交易清单信息已经由商家自己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此只要税务部门提出需要增加的涉税信息要求,并将其标准化、法定化,可以直接利用商家的信息系统产生完整的涉税交易信息内容,并直接转接到税务部门的数据库。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条件是税务部门的数据库有开放型的接口,可以让商家的信息流输入到税务信息库并完成分类存储。其实,这样的数据接口也无需太多,只要向具有款项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开放即可,在款项收付的过程中,伴随着税款的划拨采集相关的涉税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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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信息管税实时信息采集关系图

   
   五、信息管税的基础工作
       实现信息管税的上述改革,必须做好以下一些基础性管理工作。

       (一)规范涉税信息范畴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有18个税种,每个税种都伴随有相应的申报内容,由于税种的重复、交叉、多环节征收关系,也必然导致涉税信息的重复申报,无从归类。信息管税,在优化简并税制的基础上,采集的是实时交易过程中的涉税信息,信息内容会大大缩减,但该有的信息必须有,从中反映交易过程中涉及税款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对此予以规范。
       从内容上看,应满足税收汇算清缴的要求,一笔交易信息必须包括买卖双方纳税人统一识别码信息、款项收付双方金融机构纳税人统一识别码信息、账户信息及开户人纳税人统一识别码信息。考虑到宏观财税体制涉及的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还应包括款项收付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地理信息。

       (二)涉税信息标准化
       在规范涉税信息范畴的基础上,需要对涉税信息进一步标准化,包括具体信息条目的概念定义、技术术语含义、信息字节格式、信息排列布局及编码格式转换等。只有统一标准,商家在建设自己的信息系统时才能将税务信息管理的标准植入信息系统,也才能实现系统对接,方便将涉税信息传输到税务部门的数据库。

       (三)信息管税法治化
       实现信息管税,采集收入和消费交易过程中的实时信息,必须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涉税信息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和义务责任,做到依法治税。在法律文件的约束规范下,涉税信息关系人在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时就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按照涉税信息的标准要求设计布局,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将信息传输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库。传送信息不符合涉税信息标准要求、或传送任何虚假信息都属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依法处治。同时,有货币收付功能的金融机构必须到税务部门备案,开通信息对接功能。未能实现信息对接的备案单位,不得营业从事货币收付结算服务业务。

       六、实现信息管税的意义
       信息管税,通过资金信息流量控税,推动征管模式的变革,在管理上有诸多意义:一是实现税制要素关系的理性回归,综合考虑税源、税制和税收征管三者之间的匹配关系,很自然地做到税收要素关系有机结合;二是简化征管释放资源,现行增值税层层环节的抵扣关系将不复存在,各税种之间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困扰随之消除,可以解放出大量的征管资源和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资源,用于引导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促进纳税遵从,营造社会整体诚信环境;三是全面掌握信息实现有效严管,堵塞征管漏洞,为全面建立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奠定一个扎实的信息技术基础;四是降低税负解放生产力,通过上述简化税制和简化征管改革,纳税人一般流量税税负将从现在的17%、25%可以大大地减低到3%以下,较低的税负,将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转提供更充分的资金,为产品生产降低成本,为产品出口提升优势,成为解放生产力最有效的措施,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实质性的推动力;五是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稳定税收经济关系,简化税制将简单的税种与资金信息流绑定在一起,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不会随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影响税收经济关系,从组织税收收入角度看,方便税收收入能力的估算和计划管理,并确保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的最大化实现。

参考文献:
[1]吴俊培,我国一般税与市场化程度关系的实证研究,《税务研究》,2015(4);
[2]莫让纳税人再为“纸质发票”买单,2015-04-14 13:11 来源:中华网,华讯财经转发,http://finance.591hx.com/article/2015-04-17/0000455471s.shtml
[3]焦瑞进,简化税制的改革链条,《税收经济研究》,2015(1);
[4]林颖,欧阳升,零售消费税:我国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性选择[J],《税务研究》,2014(12)
[5]高培勇,让间接税显性化更利于改革【EB/OL】中国财经报网,2014-11-18;
[6]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意义深远,2015-04-23 21:42:12 来源:上海商报,和讯网转发,http://bank.hexun.com/2015-04-23/175251320.html
注:此文已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网,可点击阅读原文查阅。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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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2: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数据专集之三:大数据时代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以大数据时代特征为研究基础,提出了以大金融理念统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简化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的全新解决方案,以此消除当前复杂税制和税收征管存在的诸多弊病,通过大金融网络实时地完成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清算的任务,为推进收入分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全新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大金融、资金信息流、简化税制、收入分配清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吹响了国民收入分配领域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进军的号角。再回头看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阶段,我国税制存在18个税种,如何消除重复计征、多环节征收,实现简并优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税制改革的头等大事。结合当前全球税制建设中“简税制、宽税基、轻税负”的发展趋势以及大数据时代赐予的便利管理条件,窃以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现代网络信息手段、以大金融理念统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机制,推进收入分配领域治理体系和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一、大金融内涵的重新认知
       (一)金融
       金融工作,泛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收回,存款的存入、提取,汇兑的往来等日常经济活动。
       从金融工作的基本职能来看,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集中整合,方便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国民经济离开了价值流通,就像自然生态的“一潭死水”,价值就无法转换,经济就无法运转。但传统的金融概念,受管理基础条件的局限,只能做到价值的相对集中,基础职能更多地是通过价值的相对集中,惠及部分所需群体的经济利益。
      (二)大金融
       “大金融”概念,是从国家整体角度出发,系宏、微观金融理论的系统整合,将金融和实体经济和谐统一,从大局思维构建形成的大金融理论体系。
      “大金融”概念最早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黄达先生在本世纪初期首次提出,后经中国金融理论与实务界几十年共同努力推动与完善。2013年,人民大学校长兼央行货币委员会委员陈雨露与马勇博士共同撰写《大金融论纲》一书,构建了较为详实的“大金融”系统理论框架。大金融这一概念目前也在国际金融舞台展现出特有的魅力,特别在欧盟货币一体化及促进欧盟经济复苏货币政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大金融内涵的重新认知
       大金融概念虽然最早产生于计划经济为主这一特殊时代的中国,却在欧盟经济建设中体现出其促进跨区域、跨境经济发展的特殊意义。但纵观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还是局限在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和谐统一,受益更多的是经济实体的资源需求,而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上,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我们检验其未能更好发挥治理体系建设作用的客观因素,是社会发展未能提供其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网络条件。
       在大数据、大金融时代,如果金融工作仍然停留在根据市场需求调配资源,简单地惠及实体经济的发展,既便是跨区域、跨境的受益,依然未能尽情地展现大金融本质内涵的优越性,这种状态下的大金融职能与传统概念金融的职能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有规模上的区别。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网络基础条件的完善,应充分注重大金融全面渗透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特点,发挥大金融全盘掌握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功能作用,为统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
       (一)国民收入分配
       国民收入分配:广义上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成果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狭义上是指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和非生产单位以及居民中的分配过程。分配环节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终分配三个过程。
       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分解,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系指一个国家新创造价值在国家、集体、个体及维系原规模生产支出(折旧)4个领域进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其他领域分配的比例关系,是决定国家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社会环境是否能维持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必须合理、妥善处治到位,否则将会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命运。
      (二)国民收入分配清算
       在传统的国民收入分配管理工作中,经济主体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是通过三次分配最后确定下来的。因为要通过三次分配,分配管理工作就形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技术手段上通过大金融管理意识可以较容易地实现国民收入分配一次到位,在理论上要求从价值生产关系中还原源泉收入分配原理,为此提出了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要求。其改革路径是根据马克思价值理论体系在价值实现的同时利用大数据、大金融条件实时进行国民收入预分配,年终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变化进行收入配合清算,完成经济利益各方的多退少补。
       国民收入分配清算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为此需要打破传统的三次分配关系。两种管理方式的本质差异: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属年度新创造价值的一次性分配,按年度价值总量和既定的分配关系制度进行分配;国民收入三次分配关系不受年度价值总量和既定分配关系的限制,三次分配最终落在个人手中成份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分配是否合理无从直接计量和评判,存在很大的不可控因素。

       三、大金融统领初次分配的机理
       认识大金融统领下的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的机理,首先了解一下银行系统的银联清算。
       (一)银联清算
       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行卡的联合组织,是银行卡产业的核心枢纽,负责实现银行卡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结算。依托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通过制定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入网标准、统一银行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形成银行卡产业的资源共享和自律机制,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保证银行卡跨行、跨地区和跨境的高效差额结算。银联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直连情况,要求将绕过银联的业务逐步迁移至银联平台,将第三方支付关系也纳入了监控管理系统。
       (二)国民收入分配清算机理
       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机理,就是在银联结算的机理基础上,利用大金融网络系统,通过交易资金信息流将国家、经济实体与自然人捆绑在一起,在交易发生、收入实现的同时通过价税分离进行实时的国民收入预分配,年终根据统一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自然人身份证号汇总收入分配关系,清算特殊政策及政策变化产生的影响。
       经济实体与自然人的下限分配关系可以通过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限定,自然人与国家的上限分配关系可以通过累进税率在清算时调节。
       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机理的实现必须以国民经济主体身份的唯一性认定为基础。2015年6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意味着为此项改革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使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也是大金融体系利用资金信息流实现国民收入实时分配和年终清算的最为关键的环节。

       四、大金融统领初次分配的意义
       实现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简化行政管理
       国民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涉及国家治理的很多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税制建设和国民经济核算管理。实现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地简化这两个方面的工作。
       1.简化税制及征管
       一个国家的税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和重要内容,税制设计的复杂程度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核算的基础条件。收入分配核算体系掌握不到全面的信息,只能在现有掌控信息范围内加大税收征收力度,保证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为此,也造成重复征税、多环节征税、税负过重和税负不公等一系列管理和社会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可以全面掌握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息,在交易过程和收入实现同时以价税分离形式实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并在年终进行清税。由于可以掌握全面信息,可以对收入和消费的每一分钱进行收入分配,在大大简化税制的基础上也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由于简化税制,现行征管中的一系列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以票控税到征管事项也可以随之消亡。可以预测,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随着简化税制改革的变化,将可以完全取代现有的税务管理工作。
       2.简化核算体系
       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核算体系,要通过5年一度的经济普查推定众多技术参数,再根据源于年度经济实体采集的样本数据,完善计量模型,模拟完成核算结果,是一项费时、费力、相对准确的核算体系,最后还要根据经济普查结果翻回头再调整以往年度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可以全面掌握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息,按照国民经济主体统一的身份代码,顺利实施分类核算,简化核算工作,规范分配比例关系,保护所有人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核算工作将会替代税务局和统计局的工作职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工作实际上已经深入到国民经济形势分析的很多内容。
       (二)实时掌握、调控经济运行态势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可以实时掌握交易信息,了解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防范结构性、区域性异动,为及时调控经济运行态势,维护经济稳健发展提供实时的数据支持。
       (三)有利于监控决策和防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可以监测到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可以监测到每一类融资性企业的不同特点,将诸如企业注册信息、法人变更信息、税务信息、账目往来信息、资金变更信息及网络口碑信息等纳入大数据监测预警系统。通过监测各类企业的经营特性及经营风险点,经过大数据合理运算设定风险模型,及时提出预警,供有关部门参考决策,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使用大数据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有先例。北京市政府已经启动了2015年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技术,建设打击非法集资监测平台,全天候无缝隙监控非法集资活动,布下非法集资无所遁形的天罗地网。
       (四)构建诚信、高效治理体系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

       五、基础工作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需要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建设金融网络统领机制
       目前,银联网络系统可将加入银联组织的各种银行卡刷卡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集中反映到总部并做到定期清算。大金融国民收入分配清算系统决不仅限于银行卡业务,涉及经济实体和自然人交易的各种形式的转账和结算业务。大金融网络系统必须将这些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统一的身份证代码与其在各金融机构的账号绑定,实时监控其线上和线下资金信息流向与流量,才能参与每笔交易业务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国库。
       (二)收入分配信息标准化
       要求大金融网络体系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掌握每一笔交易信息,其首要的基础条件是将收入分配信息标准化,在各单位现有的交易信息中通过深入调研,充实、规范交易信息的内容、语义、技术格式和传输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和统一使用要求,方能采集各业务群体网络的交易信息,并做好后续的数据加工处理,实现清算。
       (三)分配清算法治化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这么庞大的系统,涉及众多利益关系人及其隐私信息界定等法律问题,其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传输义务人的管理,明确各业务群体网络与大金融网络对接关系及其安全问题;二是明确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并明确其年度自主申报国民收入分配清算义务,国家依据年度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实施清算,多退少补。

参考资料:
1.《大金融论纲》,陈雨露、马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实现“一照一码”,总理关心这三件事》,新华网,2015年06月05日
3.“大数据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北京市打响第一枪”,微信热文,http://www.shuixiangu.com/article-2100059-1.html
5.“大数据时代以资金信息流为控制链条的简化税制研究”,焦瑞进,国研网: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Summary.aspx?chnid=4120&leafid=16024&docid=3935517&uid=2226&version=gov
6.百度词库。

注:此文已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网,可点击阅读原文查阅。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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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数据专集之四:“一照一码”不是三部门登记合而为一那么简单


(此文已发《中国税务报》2015年8月12日理论版,转载请注意法律纠纷。)


    “一照一码”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和支柱。将来的信息管税必将是把税收管理工作融入社会网络资源体系中。让社会网络资源充分为我所用,互联互通,事半功倍。

7月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检和税务三个部门过去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转为“一照一码”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意义重大。这一改革可缩减多部门重复的行政职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对信息开展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基础条件。可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是实现公开透明的基础,能为社会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是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利于防范部门固化权力,杜绝形成“信息孤岛”,避免形成权力暗箱、滋生腐败现象。


  “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对深化税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迫切的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抓住这一机遇,科学创新改革,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使命。
  简化征管事项,缩减征管成本。随着“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税务机关首先要考虑的改革内容是税务登记。“一照一码”改革的缘起就是多部门重复登记。按照改革要求,“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后,将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如果“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后,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还是各建各的登记数据库,即使做到了“互联互通”也是一种浪费,是形式上的改革,而非实质上的改革。从目前三个部门的数据库情况来看,工商部门的最先进,是面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库,任何人都可以登录查询登记组织的征信情况,含资产注册情况。而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税务诚信情况也无从查起。“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和工商注册信息公开的现状,将税务登记改革“逼”上了日程。最简洁的改革路径,应是利用“一照一码”技术,在工商登记数据库的基础上续写税务补充信息,增加税务诚信信息,构建一个包含工商、税务信息的完整的数据库,让社会共享。随着第一环节税务登记管理事项的简化,诸多税务管理事项都可以由纳税人自行上网报备、申报和说明。把涉税信息公开由社会监督,将化解征纳双方税务风险,降低双方管理成本,提升社会管理效能。

  创新信息管税,提升治理能力。“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将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信息的互联互通,特别是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一照一码”,获取某一组织单位在全国各个机构开设的账户,掌握一户企业全部的收支情况。这就要求税务机关突破现有的封闭的信息管税模式,创新管理理念,充分利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网络,推进“互联网+税收”,改进征管手段,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信息管税的真正内涵,即以真实信息、实时信息、完整信息管税。随着信息管税真正意义的实现,传统意义上的以票管税等征管手段,必将随之淘汰。

  创新征管模式,推进税制简化。随着“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很轻松地掌握市场交易的每一笔实时数据,充分掌握资金信息流的流向和流量,从而为掌控税源奠定良好的基础。“一照一码”改革将同时推动征管模式和简化税制的改革。在征管模式上,应考虑利用大数据技术,以资金信息流为税源基础,通过价税分离实时征收。在税制改革方面,在信息管税带来充分税源,保证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可以简化税制,只在所得和最终消费环节征税,不在生产环节征税,减轻企业税负,解放企业生产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总之,“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并非仅仅是质检、工商和税务三个部门登记合而为一那么简单。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和支柱,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对现有税收管理体系的冲击是必然的,同时对深化税收改革的启迪也是非常广阔的。税务机关应突破狭隘的部门利益和旧的管理体制束缚,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深化这一改革,牢牢把握机遇,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对信息管税的要求和未来展望,一定是“互联网+税收”,而不是“税收+互联网”的模式。也就是说,税收管理工作必将融入现有的社会网络资源体系中,让社会网络资源充分为我所用,实现互联互通,事半功倍,而不是自建封闭的网络体系被社会淘汰。在深化税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别,避免走入改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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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已发《中国税务报》,可点击阅读原文。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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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3: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数据专集之五:“一照一码”后时代配套改革之清理账户

摘要:“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还需要推进其他配套措施的改革,其中清理账户是必须的一个环节,相应地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简要地介绍这几项要素的关系。

2015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由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即原来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随后,8月7日《工商总局等六部门[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细化措施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关于“一照一码”这一系列的文件日不暇给地极速推出,体现市场主管各部门对此工作的高度重视,其社会终极目标是什么,后续配套措施如何改革才能实现“一照一码”的社会意义,将是近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热点讨论问题和重点课题。

一、“一照一码”的目标要求
“三证合一”转为“一照一码”,继而实现全社会“多证合一”[2],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一改革可缩减多部门重复的行政职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二是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对信息开展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基础条件;三是可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是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举措,可在各地区、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奠定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为社会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五是有利于防范部门固化权力,杜绝形成“信息孤岛”,避免形成权力暗箱、杜绝滋生腐败现象。

“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对深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迫切的要求。“一照一码”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而“一照一码”制度的推行仅仅是奠定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大厦的建设还必须伴随着一系列的支柱、构架的建设才能实现,否则这块奠基石将永远被埋于地下,无所作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大厦的一项支柱性工作将首先是清理账户。

二、清理账户的意义
(一)账户的基本功能
账户,是法人或自然人从业、管理货币资产、实现资金流转而在金融部门开设的户头,是金融机构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办理资金收付等各项业务,进行记录和反映所设置的一种簿籍。通过这种金融账户,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反映、调节、监督和管理,是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基础。经济活动中,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在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才能方便地通过金融账户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存取业务。
金融账户中,日常大额资金周转常用的应该还是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其中,基本账户为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同时,随着业务工作的需要,经营者会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有意识地区分关联发票的账户和无发票业务的账户。这种多头设立账户的行为与过去多种执业代码管理的混乱关系交织在一起,为经营者逃避金融监管、洗钱、逃税营造了生存土壤,也为经营者做假账、设立几套账提供了方便。这种现状不做彻底清除的治理,地下经济就不可能得到彻底根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因素就会伴随经济的发展并存发展,并由于掺杂不良信用的作用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账户
清理账户,是指在全面实行“一照一码”制度的基础上,对“一照一码”名下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所谓清,是要搞清楚经营者名下在多少家金融机构、什么地方、开设有多少账户;所谓理,就是将经营者开设的各种账户归结到“一照一码”名下,市场主管、协管的各个部门都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在“一照一码”的名下顺藤摸瓜了解和掌握经营者账户的收支情况。清理账户的前期工作,应首先将“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前的旧代码体系,尽快统筹改革置换为“一照一码”制度下统一的新代码。统一置换新代码后,要求“一照一码”的标的主体到其开户金融机构撤换备注代码。限期未撤换备注代码的账户,相关金融机构有义务冻结该账户的运作,直到撤换备注代码后解冻。

(三)清理账户的意义
清理账户是“一照一码”发挥作用、体现效力的必须环节。如果“一照一码”实施后,未能通过清理账户建立“一照一码”与其标的主体开设账户的联系,“一照一码”就形同虚设,为创立“一照一码”制度所有改革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是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关键是要促进经营主体经营信息的公开透明。因此,清理账户、建立“一照一码”与经营账户的必然联系是了解掌握经营主体经济信息最便捷可行的手段方式。通过“一照一码”与市场主体账户关联制度的实施,将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信息的统一标准化和互联互通,特别是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一照一码”,获取某一组织单位在全国各个机构开设的账户,掌握一户企业全部的收支情况。

三、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
(一)统一代码
清理账户的必备条件是统一代码。虽然2015年10月1日后工商、税务、质检部门登记代码合而为一,但大量的市场主体是此前登记的从业户单位,需要尽快限期将其旧代码更新为统一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可见,相关部门对旧代码向新代码的更新统一尚未列入议事日程,代码不统一,就不能顺利地清理金融账户,统一“一照一码”的预期目标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后的首要工作是尽快推进代码的更新统一和相关部门的多证合一。

(二)监管主体
事关社会诸多领域的重大事项改革,必须要有相关的权威部门牵头推进和监管。由于账户管理关系是在金融机构开设,在其他相关部门报备,所以“账户清理”的推进工作最好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推进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金融机构负责建立“一照一码”与账户码的关联关系和标准化工作,账号标准最好是金融机构分类码+市场主体识别代码,可以方便社会识别市场主体账户“多户一码”和隶属金融机构关系,方便全社会的共同监督。

(三)账户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按照“一照一码”要求清理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充实社会征信体系内容,可以方便地让社会相关工作查询市场主体开有多少个户,在什么地方、哪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方便涉税汇算清缴、稽查和经济纠纷等司法核查账户信息。

(四)法律保障
按照“一照一码”要求清理账户并实现数据共享是一项系统工作,关系社会的各个领域,需要法定原则保障。首先,“一照一码”、“多证合一”的实施,不能仅凭某一会议决议文件就形成系统制度,要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予以规范其法律关系,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完善其具体内容和相关责任;其次,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推进账户清理工作,明确账户清理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明确责任机构的监管义务和社会责任;再次,要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市场主体账户共享信息相关部门的法律关系和责任。通过法律形式,将“一照一码”关联的账户信息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确保建立一个保障“一照一码”账户信息健康运行的法律环境。

总之,“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并非仅仅是质检、工商和税务三个部门登记合而为一那么简单。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和支柱,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对现有税收管理体系的冲击是必然的,同时对深化税收改革的启迪也是非常广阔的。社会相关部门都应突破狭隘的部门利益和旧的管理体制束缚,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深化这一改革,牢牢把握机遇,推动征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对信息管税的要求和未来展望,一定是“互联网+税收”的模式。也就是说,税收管理工作必将融入现有的社会网络资源和征信体系中,让社会网络资源和征信体系充分为我所用,实现互联、互通、互利,做到事半功倍,互利共赢。


尾注:
[1]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2]7月1日起,浙江将全国率先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3]《“一照一码"配套改革:尽快清理账户》一文刊登在2016年1月20日巜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版。刊发此文,报社也没告知一声,我也没在意,差点将这天的报纸当废旧报纸处理了。幸亏报社发稿费不知我地址,找到我说刊发了此稿。一直以为此稿是泥牛入海了。

注:此文已发《中国税务报》,可点击阅读原文。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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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3: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数据专集之六: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发票的法理关系及未来展望

目前,电子发票是税收管理的一个热门话题,主要观点多集中于电子发票是发展方向,其依据主要是能降底征纳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但角度只是基于纸制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优劣比较。基于同样的理由,再增加一项以票管税实际上没管住税,数字经济时代税源特征的转变,拙以为电子发票也是过渡,最终的目标将是取消发票,信息管税。

       一、发票作用史鉴
       发票,最初的含义是发货票,其主要作用是交易双方的信用凭证,再发展成多联,更具备了收、发货凭证、记账凭证的功能。进入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国家所有,企业利润上缴国家,从监管企业财务的角度出发,企业记账凭证自然要由国家政府专管,出现了财政专用发票。由于国家计划管理,发票的信用功能这时已然不是第一位了。随着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提法进入经济领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似要平等,推进了“利改税”的改革,国有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财政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国家为加强税收管理,又剥离出税收专用发票。随着增值税引入我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税额各环节抵扣关系监管税收方式的炒作,“以票管税”的思想占据了税源监控管理的主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网络发票、电了发票成为热门话题,主要考虑是对比纸制发票,电子发票更方便。
       过去的多联发票,不仅是结算凭证,同时也是商家内部进销存管理和商家之间收、发、提货的相关凭证,集记账、牵制与信用于一身。税收专用发票,专司税收职能,商家内部管理和商家之间的信用关系还得再走一套程序。
       在纸制发票和电子发票共存的时代,发票的形式不同,但功能近乎一样,法律效力没有实质变化,目的在于管税。其原有的商业信用和内部管理凭证功能已在发票身上荡然无存,甚至发票产生非信用事件竟成为常态。

       二、以票管税实录
       以票管税成本巨大。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启始,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覆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按全国近5000万户增值税纳税人计算,每户首年购置税控设备的费用1050元(升级后降至490无,不含购买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的成本),以后每年服务费330元。某公司购置一套税控系统:购买专用电脑和打印机9180元,税控盘490元,年服务费330元,合计支出9800元。以此户企业支出按全国5000万户纳税人估算,则头一年初始投资需耗资近4900亿元,以后每年还要承担160多亿元服务费用。此外,金税工程一期、二期以及2015年全面升级系统,全部投资有多大,最后也需要转嫁给纳税人承担。
        以票管税,管住税了么?翻阅一下媒体报道,纯属无稽之谈。2010年国家审计署抽查发现,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两万九千多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高达1.42亿元,在对京沪高铁项目的审计中,有5.2亿元不合规定的发票入账结算;2013年5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对中投公司201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其控股单位国泰基金使用假发票违规套现的情况被查出,自“2010年以来,累计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4330.04万元,用于账外支付销售人员奖励,其中2012年发生1793.25万元”;2014年上半年,各地税务、公安机关查处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近3万起,查获非法发票1760万份,抓获犯罪嫌疑人2126人,查处违法企业2.9万户,查补收入46.4亿元[1]。
       新近的深圳“海浪2号”专案 (15.11),涉嫌虚开发票金额50多亿元,税额8.7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9亿多元,退税额1.5亿元。北京虚开票大案,162个空壳公司,控制400多家企业,向全国29个省市1513家企业倒卖虚开票3万余份,涉案金额36亿元,税额5.2亿元。
       大案呈现全国性特点。


       三、电子发票探索之路
       为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骗、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大量漫延,1994年税制改革推行增值税伊始即着手研究发票的防伪问题。1994年2月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指示要尽快建设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当年下半年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开始试点,金税工程正式启动。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听取了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研发情况,从1998年到2003年底,金税工程二期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核心技术发票协查子系统是对有疑问的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案件协查信息,认证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发现有问题的发票,以及协查结果信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逐级传递,总局通过这一系统对协查工作实现组织、监控和管理。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2012年年初在北京、浙江、广州、深圳等22个省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后,2012年5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相关城市可提出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申请,试点城市可提出推广电子发票要求。获批开展电子发票的试点城市只有5个,分别是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2013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推进了电子发票入账的试点工作。
       2013年12月京东商城上线电子发票系统,2014年6月京东商城开出第一张公司可报销的电子发票。2015年2月9日有关新闻发布会宣布,2014年12月30日中国人寿率先开出我国内地金融保险业首张电子发票。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从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四、发票法与理的关系
       以票管税是有法可依的,只是法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晰,误导执法关系,造成了上述一系列的悲剧现象。

       (一)税收实体法的法义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对税收义务的认定都是从涉税要素角度定义产生的。即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取得收入、形成所得即负有相关纳税义务,纳税人即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家。条法中并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有无发票”这一条件,也就是说不论商家有没有发票,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和所得都要履行纳税义务。
       法义要点:要素具备即产生纳税义务。

       (二)税收程序法的法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法义要点:合规发票“应当”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完税。

       (三)刑法处罚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违反税法涉及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四)法理逻辑关系歧义
       实体法是具备要素的行为发生即产生纳税义务,程序法增加了附加条件是合规发票“应当”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完税。两者在法义上的分立,使税收义务的产生在理论上“应当”有票,在实践中却因客观原因大量的无票、无账、无税的现象,同时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涉及犯罪量刑很重,可至无期。由此,引发一系列“法”与“理”衔接配套问题的思考:
       一是关于纳税义务人。实体法描述的情况,似乎义务人是要素具备、行为发生的商家,为什么一经程序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搅和,义务人就转嫁给下一环节并最终消费者负担?
        二是义务转嫁影响发票需求关系。由于发生于生产经营环节的纳税义务将通过发票转嫁到下一环节或最终消费环节,后续承接者在不记账变通的情况下自然就会做出拒绝要发票的反应。因为要发票要缴税,不要票就不缴税,而且不影响其消费的一系列权益,因为商家有一系列维护其信誉的手段。
       三是关于发票摇奖。税务部门组织发票摇奖活动,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这一行为产生的结果:一是自己承认取得发票不是法定,而是鼓励;二是摇奖效果不会太好,因为摇奖未必获奖,但要票一定要缴税,税额比奖额更重,权衡得失不要发票为了上策。
       四是税收执法孤立于一般司法。经济纠纷中,判定交易与收支事实客观存在与否的司法凭证有很多种,认定的关键原则是证明事实的存在。但税收执法只认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扣除。一般司法可以认定的相关凭证税收执法不认,法理上难以让纳税人接受。
       五是发票在收入和扣除中的双重标准。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没有合规发票的支出不得在成本费用中扣除,但未开票的收入必须入账缴税,明显与实体法以事实为依据相背离。其结果,商家会找大量的从防伪系统开出的“正规”发票进行虚抵,成为作案的主要手法。
       理不顺的法,执行中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你懂的,就是上述一系列的偷逃税,并在现有体制与环境下怎么管也管不住的事实!


       五、以票管税是否唯一手段
       进入大数据时代,在以数字经济为特征的环境下,“以票管税”是否是唯一有效手段呢?首先,看一组对比案例:
       案例1:2015年11月11日,光棍节,仅阿里旗下的淘宝、天猫网一天实现销售912亿元,比美国圣诞节期间一周的销售额都大;2016年3月21日,阿里向全社会公布其网络平台累计一年销售额已达3万亿元,已经达到了沃尔玛一年全球的销售额。请问,在这912个亿和3万个亿中,有几个人要发票了?其中谁交税了?是否造成了无票即无税事实?
       案例2:中央电视台3.15消费维权节目中公开了网商刷单行为,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典型的欺诈新形式,特指电商为了形成市场影响雇用相关组织机构通过在网上刷单伪造业绩、编造好评。这是典型吹牛不上税的案例,如果业务、发票、税收连为一体,刷单所编造的业绩自然也要交税,可见票、税、业务脱节是常态,交易事项与票和税完全不挂钩,是对现有征管手段的极大讽刺。
        案例3:股市与税收。2015年,在股市波动幅度最大的一周,市值减少9万个亿。市值损失额度接近2014年全国的税收收入。虽然损失如此巨大,但相关的税收少了没有?税款一份钱不少!请问股票交易的各方有谁要发票了?没要人要发票为什么税款一份钱不少?这期间税务人员用操心么?不用!
       案例4:代扣代缴。在当年和当下,都有一些很好的税收代扣代缴管理模式,既无税款流失,也便捷高效。如当年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对象都是自然人,但通过金融机构的代扣代缴管理,也没见着自然人不好管理的情况;当下征收的车购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象既有组织机构也有自然人,但通过购车、保险、验车等必要的业务环节协助代扣代缴,纳税人也无从逃税。这其中,也有要发票的业务,也有要票与不要票并无大碍的业务,有票与否无关重要,但不缴税,车就不能正常运行,你说这“税”缴还是不缴,根本由不得个人的意志!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发票介入未必管住了税,没有发票介入税款未必流失,这其中发票未必是决定性因素,很多的时候发票仅仅是一种摆设。


       六、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发票相关的思考
       从法理关系思考,从税收实践见证,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发票如何发挥应有的的作用,有很多具体问题都值得思考。

       思考之一:辩证的看发  票与业务的联系
       如果税收发票与生产经营业务脱节,很显然发票不能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交易内容,何以完税?如果税收发票与生产经营业务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在数字经济时代意味着税务部门摸清了业务、管住了税源,那还要发票干什么?因为管发票的原意是为了管税,现在用信息管住了税,再管发票是不是附加成本?

       思考之二:互联网+税务还是税务+互联网?
       发票与生产经营业务的联系,在数字经济时代实质就在于看互联网与税收业务工作的融合程度。互联网+税务,就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互联网资源,将税务管理事项融于生产经营业务中,让税无处可逃;如果是税收+互联网,以税为中心开发互联网,一是不可能开发出复杂的各类生产经营形式的网络,二是开发系统成本有多大,三是因为开发不出来生产经营业务互联网就只能自建系统内的互联网,这样的税收+互联网与生产经营业务没有联系对税源监管又有什么用?

      思考之三:信息管税还是以票管税?
      我国在强化税源监管理的手段选择上,长期依赖于以票管税。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立项开发,提出了信息管税的理念。以票管税,是在技术手段上无法实现信息管税年代的无奈之举。进入信息化时代应逐渐淘汰落后手段,推行更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税。信息,本身即应包含发票中反映的信息内容,甚至应该包含比现在的电子发票更丰富的交易信息内容。所以,当今先进的税收管理理念应是信息管税,不应该还停留在以票管税的传统观念阶段。信息管税的内涵是先管信息,管住了信息才能管住税;管不住信息,信息管税就只能是空喊的口号。

       思考之四:电子发票的内涵
       目前,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涉及发票的内容铺天盖地的都是电子发票工作的推进。从各大公司推进的工作内容看,都是围绕着如何打印出来与纸制发票一模一样的电子发票,方便纳税人获取发票。其目标定位,仅仅地停留在方便工作、提升管理效率方面,并未涉及能否管住税这一主题,说明缺乏顶层设计。电子发票工作的推进,应该注重电子发票的内涵,而不是形式;强调的应该是电子信息的内容是否满足信息管税的要求,而不是形式上与纸制发票的关联。也就是说,名称上我们依然称其为电子发票,但内涵上强调的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商务交易信息。

       综合以上思考,未来电子发票与信息管税的联系,是以电子发票为切入点,实际原则上是要控制资金信息流,简化日常征管程序,为年终汇算清缴提供充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这时候信息管税的征管效率就不仅仅是从发票管理的累贅中解放出来那么简单了,而是从整个传统的日常复杂的征管事项中彻底解放出来。为此,在保障机制方面;一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明晰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涉税信息化建设义务人的法律关系,将相关义务与法紧紧地扣在一起,违法必纠;二是厘清以数字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时期的税收经济关系,简化、优化税制,为实现信息管税的高效征管创建科学条件。
  
       七、过渡时期的博弈:谨防犯罪
       从产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过渡,从以票管税的电子发票过渡到信息管税将是一个漫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从法理关系和实践看,电子发票工作的推进,伴随着机遇和挑战,也充满着各种联想的商机,并且集投机与风险于一身伴随发展。对此:你要认真遵从了——缴税;你抓住了商机——谋利;你若玩大了——犯罪!
       愿您把握好过渡时期的博弈,谨防犯罪!


[1]数字引用“莫让纳税人再为纸质发票买单”一文。
注:此文为2016年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轮值主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暨环保税立法和税收征管法修订专题研讨会就“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发票的法理关系及未来展望”所作主题发言。已发财税法学会论文集,可点击阅读原文。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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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3: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数据专集之七:数字经济环境下深化税收改革的探讨

要形成适应数字经济环境的税制改革系统的解决方案,首先要认识新经济的内涵的特征,围绕着这个特征来看数字经济时代税源是什么,再围绕税源看征管手段能不能实施,最后从税制稳定性等角度做一个系统的解决。

一、新经济内涵的发展变化
以前我翻译过一本书:《美国新经济》。在2000年的时候,当时美国新经济就已经比较热了。所以我和刘新利博士翻译此书把新经济的观点,思想内容,以及整个指标体系引进中国,供学界在经济发展改革探索中参考。现在,再回头看一下这一本书,早期对于新经济的特征的认识就已经包含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高风险、能动的知识经济概念。今天,以现有环境我们再看一下数字经济的特征,经济基础在信息平台上全部变了,把部门、产业分解,找不到部门、产业清楚的痕迹,这样与早期认识的新经济有了实质性的差别。新经济的特色,具有将很大规模的企业交易瞬间化解成个人或群体行动的这样一种经济行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研究新经济的内涵本质是什么。

二、认识经济内涵建立税制
传统的经济结构一产、二产、三产非常清楚,每一个产业下是一个行业,行业下面经济细胞的市场主体是企业,这时的信息化只是为每一个企业提供的手段、工具,来提高效率。但是到了现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化就成了一个经济构架的基础。在以数字化为基础的时代,所有的经济内容将在这个基础上面自由地组合发展,有些经营内容人们已经分不清它到底是工业、农业还是商业。它把各种可能的利益关系融合在一起,向社会上提供相关的服务,产生价值。对此,是征增值税、消费税,还是营业税?这个市场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什么组合模式?现在认识的新经济和早年认识的新经济完全不一样了。

三、新经济与税收风险
我们思考一下,数字经济时代,最大的风险是什么?不是个别纳税人偷逃税为此带来的评估纳税人偷逃税的问题,不是一个具体企业的税收流失问题,而是社会整体层面要考虑数字经济时代的主体税源是什么!大数据时代导致经济转型之后,当一产、二产、三产的界线不是特别明晰的时候,税基发生了变化,税制和税基若不能衔接,这是整个国家经济财政最大的风险,是税制和税基发生变化相互不匹配产生的风险。

四、新经济时代的税收治理
关于税收治理现代化,首先应在宏观层面,从新经济的内涵、思想理念、制度建设上来考虑。工业时代,我们管住厂商、个体户,上门收税就可以。数字时代,税务机关要作为一个政府管理机构来定位,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收税机构。其次,微观上就是新经济带来的变化,包括交易内容、跨境常设机构、市场主体、地域全变了。税收的对象、要素都变了,纳税人是谁?我们在研究税源时,要注意研究经济发展变化时,什么是永恒不变的。以此考虑税制的简化、税制合理化,一切的工作都将利用大数据思维从而简化,真正从繁忙的工作当中解放出来。

五、史鉴认识新经济
研究一下历史,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始终是结合的。不同经济基础、不同社会制度决定我们的税制建设。农耕时代土地就是我们的税源;工商时代,是工业产品、国际关税等;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很明显,就应该抓住资金信息流。不论经济基础如何变化,人类的生存、生活不变,需要消费,必须有所得,你得挣钱。围绕这些问题做一些研究,建立一个相对稳定、能适应新经济特征、并且简单便捷的税制。

六、马克思价值学说早已指出了税制建设的方向
马克思价值学说指出,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价值转移;另外一部分,劳动创造价值。税收是新创造价值的组成部分,最好就是在实现价值的分配环节,还税收的本质,就是国民收入的分配。我国有近五千万户的纳税人,哪一个都是关联几十家、上百家企业进行交易,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类的抵扣链和转嫁链得多复杂呢!增值税,在100年以前发明时期也许是优秀的税种,到了今天呢,应该说是最愚蠢的税种。用投入产出表算一下,每一个环节征一点税,加起来和最终消费环节比,是一样的数字。国民经济的4大领域,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那个领域都可以征税,但是,哪里征税最简单呢?这是一个极具思考价值的问题。参考要素,在大数据数字经济这个时代,简化税制,不变的是消费,有所得才消费,然后就是人。在这个时代,利用大数据技术管住自然人,是轻轻松松的事。

七、大数据与大金融
        最后,提出一个观点,大金融。英语Finance一词,用在政府叫财政,用在企业叫做财务,用在民间资金流通是金融,是一个词。大金融,在手段不具备的时候是割裂的,数字经济时代为其整合回归本来面目创造了技术基础,是完全可以成立的。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以大金融直接实现国民收入的分配,必将可以建立起一个符合新经济时代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



* 本文根据焦瑞进本人在2016年9月20日社会科学院经济发展战略研究院组织的“数字经济环境下税收改革的探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在此,感谢阿里研究院张凌宵先生为整理此文所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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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3: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数据专集之八:数字经济倒逼税收管理法律关系的先进性


此文已经刊发《新理财》2017年第9期,题为“数字经济下税收法律关系先进性探究”,转发注意注明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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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税收工作领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修订排在了立法项目第一位,意在2017年人大会议完成修订审议,争取在2018年实施。此时,回看国务院法制办推出的《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理念和指导原则方面似乎并未能体现时代先进性基本要求,有颇多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



法律关系的先进性,是立法总则的基本要求,必然适用于税收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及修订。当前,在大数据技术和网络环境的助推下,数字经济、分享经济成为新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和特征,税收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必须认识这种新经济特征就税收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以符合当前经济特征的先进理念予以指导,建立新型的税收法律义务关系,引导优化税制及分配关系的建立,强制先进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推进现代专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的建设。

因此,关于税收管理相关法律的先进性研究,宏观上要正确认识税收本质,厘清税收法律体系内在关系;微观上,则要求在税收要素管理方面贯彻先进性要求,还原税收本质、体现法律内在关系的一致性、配套性。所以本文意在从回归税收本质、厘清税法体系内在关系、规范税收要素管理方面浅谈税收法律关系的先进性。

回归税收本质
按照税收教科书规定,税收是国民收入中国家无偿、强制占有的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命名为“税收”。但这是在旧社会、传统经济模式下剩余不足、手段不充分条件下的认识定义。这种定义,在税收本质是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上,其限制性条款“无偿”和“强制”体现出旧时代政府法律的强权性特征要求,其基本职能也只强调了政府财政的需求,完全忽视税收本质是创造价值的组成部分,事关分配中体现劳动者直接权益的需求。但在当时有限的经济基础上,仍然认为其一定程度上适应当时社会发展强权、集权制对国家稳定和发展的优势,是合理的法律保障。

但在今天,经济基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新经济2.0时代全球化的数字经济和分享经济特征,不仅仅是催化经济高速发展在物资财富总量上满足了人们物质生活的社会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其颠覆性地影响到经济基础结构、经济模式、资源配置和分配关系的根本变化,特别是全球化分享经济特征的作用,在挖掘社会资源高效共享配置的基础上,直接削弱政府集权财政的经济意义,向税收强制集中财政的职能提出了法律关系界定的挑战。这时候的法律关系,强制的理念可能不是侧重“征收”,而应该是更多地强制维护新经济条件下各方利益的“分配”关系,而这种强制的前题是立法的民主性。同时,税收“无偿性”的时代特征也将随着政府职能向全社会服务的转变而消除,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权直接挂钩。

所以,围绕税收定义这一问题的先进性,回归税收本质即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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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税法体系内在关系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矛盾
围绕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某些不配套衔接的地方。在我国,税收实体法均定义从事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服务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条例等。但在程序法中,随着以票管税的推出,将这一义务的转嫁给出了法律的便利。法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晰,误导执法关系,造成税收征管一系列的问题。

1.税收实体法的法义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对税收义务的认定都是从涉税要素角度定义产生的。即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取得收入、形成所得即负有相关纳税义务,纳税人即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家或个体。条法中并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有无发票”这一条件,也就是说不论商家或个体有没有发票,只要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和所得都要履行纳税义务。

法义要点:要素具备即产生纳税义务。

2.税收程序法的法义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法义要点:合规发票“应当”、“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完税。

3.刑法处罚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违反税法涉及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4.法理逻辑关系歧义
实体法是具备要素的行为发生即产生纳税义务,程序法增加了附加条件是合规发票“应当”、“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完税。两者在法义上的分立,使税收义务的产生在理论上“应当”有票,在实践中却因客观原因而出现大量无票、无账、无税现象,同时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涉及犯罪量刑很重,可至无期。由此,引发一系列“法”与“理”衔接配套问题的思考。

一是关于纳税义务人。实体法描述的情况,似乎义务人是要素具备、行为发生的商家,但在程序法发票管理办法下,义务人则转嫁给下一环节并最终消费者负担。

二是义务转嫁影响发票需求关系。由于发生于生产经营环节的纳税义务将通过发票转嫁到下一环节或最终消费环节,后续承接者在不记账变通的情况下自然就会做出拒绝要发票的反应。因为要发票要缴税,不要票就不缴税,而且不影响其消费的一系列权益,因为商家有一系列维护其信誉的手段。

三是关于发票摇奖。税务部门组织发票摇奖活动,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这一行为产生的结果:一是自己承认取得发票不是法定,而是鼓励;二是摇奖效果不会太好,因为摇奖未必获奖,但要票一定要缴税,税额比奖额更重,权衡得失不要发票为上策。

四是税收执法孤立于一般司法。经济纠纷中,判定交易与收支事实客观存在与否的司法凭证有很多种,认定的关键原则是证明事实的存在。但税收执法只认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扣除。一般司法可以认定的相关凭证税收执法不认,法理上难以让纳税人接受。

五是发票在收入和扣除中的双重标准。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没有合规发票的支出不得在成本费用中扣除,但未开票的收入必须入账缴税,明显与实体法以事实为依据相背离。其结果,商家会找大量的从防伪系统开出的“正规”发票进行虚抵,成为作案的主要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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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关系与责任
由于对税收以“收”为主要措施手段才能实现的长期认识,淡化了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本质,本末倒置地就产生了税收存在“征收主体”这样的法律关系。“征收主体”是由实体法规定,基本意思是要求纳税人如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征管法又明确“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继而规定了其他协助征收的行为就形成了“代扣”或“代收”的法律责任。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分配手段落后,由到纳税人的上门征收变为到税务机关的上门缴纳,均处于一种人为手工状态。这时候的法律关系定义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即体现为这个时代的先进。但进入数字经济时期,大部分交易结算均由网络金融手段实现,并即将进入无现金流通的时代,这时期仍然在法律上定义脱离于金融部门的税务机关为主管部门,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且明显难于管理到位。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代收”、“代扣”业务单位,则应该上升为组织分配关系的主体,更赋有时代的先进性。

例如,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Marketplace Fairness Act),要求所有在线零售商代收消费税,也即在商品价值实现的环节,同时实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这种法律关系,看似代收行为,但当全部消费税以此方式实现,就不能简单地将其看作是代收,而是分配的主要环节和方式。这时候的税务机关,其职能已经从原来的征收部门完全转换为政府管理机构,只有草拟相关法律文件的职能,不再直接参与征收,税款将在商品价值实现的环节,通过网络金融体系直接分配进入国库。

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法律关系如能明确网络金融体系实现税收分配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是为时代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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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象及内容
《税收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即成为税收管理的客体对象。相应地,管理的内容即为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款缴纳伴随发生的管理事项,如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行政审批等等。

数字经济大金融环境下,要求还原税收本质为国民收入分配,并通过网络金融体系在商品和服务价值得以实现的交易环节予以实现,这时候的管理对象将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个体上升为一个体系,必须考虑商品和服务交易双方与钱款收付金融机构双方严谨的法律关系与责任。这时交易双方不再是纳税义务人,只是收入分配关联关系人,而钱款收付金融机构双方却负有促成国民收入实现初次分配到位的责任,即在交易环节直接划拨税款进入国库的责任人。

在数字经济时代,管理对象由纳税义务人个体向网络金融体系提升,管理内容由税款征收事项的管理向税款网络金融划拨转变,才能充分体现税收法律关系的时代先进性。

总之,能否对上述税收本质、主体关系、管理对象和内容在法理上重新审视定义,关键的因素是措施手段能否满足国民收入分配充分实现。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交易信息几近百分之百地数字化,网络金融的发达程度目前可以做到所有交易结算账户的互通与无纸化。基于这样的基础条件,国务院及会计管理相关主管部门都积极地推出了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账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但是,在这种情况,税法相关规定依然强调以票管税,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电子记账的发展进程,显然背离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成为制约税收管理现代化的主要掣肘因素。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在法律上明确以信息管税替代以票管税,是为法律关系的先进性。


注:此文已入选《新理财》杂志。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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