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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进] 【2018年6月27日】焦瑞进:创投优惠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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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优惠专集1:创投蓬勃发展天使就在身边

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初期投资大却无产出,投资风险极高。所以,科技型企业一直是我国财政和税收层面大力扶持的经济领域。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为鼓励投资,对这类投资行为国家也给予了丰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财税〔2017〕38号]文出台之后,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本系列专集将和大家一起解读和分析文件精神,促进创投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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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集1:55号文出台的背景

关于55号文出台的背景,文件写的很清楚,主要是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所谓进一步,主要是为了衔接38号文。2017年38号文件,是以试点的方式探索这种优惠扶持的效果和影响,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现在全国推开,可以看出一是对试点工作的积极肯定,二是营造公平营商环境需要。对前期工作的积极肯定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投资效果明显;二是管理措施手段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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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的时代,“双创”活动应运而生,政府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3年多来,每天平均有4万个以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那就相当于每年新增1000多万个。截止2017年底,仅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已达1亿多户,这种高速增长与“双创”和“放管服”工作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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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要下定决心加快推进相关技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科技型企业特点,成立初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投资风险极高,更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以引导和鼓励科技创投企业的发展。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是简单的企业数量的发展,而应该积极引导科技型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对于创投企业来说,《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就是创投活动的天使,将为引导创投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产生强劲的推动作用。
具体政策且听后续专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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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1: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投优惠专集2:初创科技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应了解被投资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什么样的企业叫初创科技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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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科技企业是指近几年新成立的从事科技研发和服务的企业。初创科技企业的数量及其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是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文件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注册及征收性质、企业规模、成立时间、集资形式及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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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其他具体政策且听后续专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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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投优惠专集3:创业投资企业分类及其优惠方式

2018年55号文件开宗明义写的很清楚,主要是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那么本文件中提到的创业投资企业分为几种类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每一种类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分别如何享受55号文件的税收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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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投企业类型及条件
本通知提及的创投企业分两种类型:一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
不论那一种类型,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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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1指出,优惠政策扶持的是境内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条件要求企业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
条件2提及文件背景如下: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所谓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需到当地金融局和行业协会备案。
条件3限制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防范绝对控股,影响和左右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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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惠政策实施方式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他具体政策且听后续专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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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投优惠专集4:抵扣可跨期结转 分配需分别计算


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再当年盈利不足抵扣时,可以跨期结转。针对合伙制公司,对于不同的合伙人性质,其可抵扣分配则需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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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足抵扣部分可以跨期结转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何理解?
当年不足抵扣,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主要指由于投资规模较大,盈利尚不足投资规模70%时,剩余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比如,企业投资1000万元,满2年后,当年盈利只有600万元,原本可以扣除70%即700万元,当年就只能扣除600万元了,剩余100万元可在以后的各盈利年度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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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包括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如果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如何享受55号文件的税收政策?

合伙制企业的特点是契约分配,而不是简单的股权分配关系。我国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由于法人和个人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契约分配关系与股权关系不一定匹配,所以,合伙制企业优惠政策的计算要注意投资额的比例分配和抵扣额的比例分配。投资额按股权比例关系计算分摊,优惠政策抵扣额按利润分配比例关系计算抵扣。也即,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应在所得分配比例的基础上再乘以70%计算。
关于“先分后税”制度规定,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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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谓“满2年”如何理解
年度计算,以自然年度,有会计年度,但均不适用投资时期计算。很少有人是掐着这个两种年度的精确算法进行投资的,更多的是看准投资机会即下手投资的。所以为了方便鼓励创业投资,给出更容易操作的年度计算方法,满2年,即累计达24个月即可。在满2年的当年即可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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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投优惠专集5:天使投资个人及其股权转让认定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享受55号文件提到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其什么样的投资才能给予抵扣,在文件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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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天使投资个人的定义是什么,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叫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是指实际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具备55号文件特定政策优惠条件的自然人。
考虑的适用优惠政策避嫌的两个方面,即避亲、避控股,享受55号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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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投资满2年后转让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转让”两个字的定义?


这里“转让”涉及取得所得,应该理解为市场交易出售股权,而不是他形式的权益置换。只有现金交易出售股权可以享受这种扣除优惠,其他形式的权益置换则不得享受扣除优惠。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天使投资人来说,只能从转让该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能抵扣其他类型的所得,比如其他劳动所得或稿酬等,该缴税还是要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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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使投资个人如果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有的经营失败了,注销了,未来得及抵扣的投资额的70%部分如何处理?本条对创业投资企业有相似规定吗?


首先要满足两年的条件,满足条件未抵的部分,可在36个月中在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股权转让所得中抵扣。
创投企业不适用本条款。创投企业抵扣的是企业所得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没有给出期限限制;天使投资个人抵扣的是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而且明确了36个月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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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 1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投优惠专集6:研发费用、投资额及执行时间


享受55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费用、投资额及执行时间都有具体规定,需要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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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提到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之一是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这个研发费用口径参考文件是什么?


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工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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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额如何理解?执行时间有什么特殊规定?
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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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这里要特别注意满2年的提法。满2年要跨入到执行期,虽满2年但未跨入执行期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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