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二发〔200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结合现行政策,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综合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借款费用的扣除。借款费用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包括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纳税人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外,计入开办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上述可直接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开办费的借款费用的标准是: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为实际发生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经批准集资的,为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上述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下列人员:(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或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可采取以下4种办法:
(一)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同时符合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条 件的,可以据实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提取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提取而未发放的效益工资和提成工资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经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四)不实行以上几种办法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其中对工会经费要凭本单位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国家机关和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教育、民政、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及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捐赠扣除的计算程序:(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中较小者,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五、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经审核后准予扣除,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等。
六、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地政府或劳动部门核定的比例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6%以内;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或海底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保险费,也准予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所投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所投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七、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纳税人因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精神,安排残疾人就业,向当地政府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交纳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扣除。我省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保障基金。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1人的单位按规定比例差额交纳“保障金”。
九、固定资产租金的扣除。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金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二)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以租赁期间租赁付款之和或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二者之中较低者作为提取折旧的依据。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十、坏帐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票据金额和代垫运杂费。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企业之间除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往来帐款外,一律不得确认为坏帐。
十一、固定资产转让费用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清理费用指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时进行清理工作支付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
十二、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损失,除有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款及残值收入外(即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纳税人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除国家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借出的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款项,若是委托国家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企业借出的,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若是直接借出的,则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可视同财产损失与存货损失一起在税前扣除;出售职工住房的损失不得扣除。
十三、汇兑损益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十四、管理费、会员费、行业会费的扣除。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内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比例或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私营企业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会员费交纳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级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五、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纳税人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及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十六、销售折扣的扣除。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十七、技术开发费的扣除。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予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劳动保护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品、防暑降温用品、冬季取暖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取暖期限在每人每月20元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在地、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企业发放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据实扣除。
十九、企业职工宿舍及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修理费的扣除。因收取的房租未作为应税收入,按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企业职工宿舍修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二十、经济补偿金的扣除。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一、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非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且科研成果不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纳税人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十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一)广告是由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不得从事广告宣传的行业(如各类中介机构),其广告费不得扣除,但可扣除业务宣传费。
二十三、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二十四、差旅费、会议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可以扣除。必要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其真实合法的凭证。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董事会费)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二十五、佣金的扣除。佣金指纳税人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向中介代理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报酬。佣金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十六、投资分回利润已纳税款的扣除。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
二十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否有所得,都作为弥补期限。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将冲抵免税所得后的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应税项目的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对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对外投资被投资方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能冲减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报的亏损数额多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多报亏损,若调整后仍为亏损的,不补税;若调整后为盈利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若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下列支出不允许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指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贿赂等非法支出。指纳税人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经营或其他目的而发生的支出。
(九)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指上述所说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种行政性罚款、罚金、滞纳金。如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交通违章 罚款等。
(十)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十一)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十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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