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08〕8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