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84号)规定的5—15%执行。 二、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74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7〕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应税所得税率的最低限由10%调整为8%,其他不变。 四、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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