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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出行平台的税收治理难点
(一)共享出行平台的税制缺失
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三大要素,三大要素的准确界定是解决税收治理难题的突破口。滴滴平台存在下列税收治理难点: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滴滴平台由于开展业务的范围、规模较大,进行工商登记是必经程序,成为纳税主体是明确的。但是将网约车司机确定为纳税主体的可行性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因为税务机关从未对网络约车的接单司机进行过纳税登记,也未对这网约车司机进行过税务检查。
滴滴平台交易中的资金流呈现“需求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平台—供给方”的流动状态,将资源供给双方联接起来并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算法等,使得监管存在盲区。资源供给双方、交易平台出于隐私、税收等目的,倾向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变更或隐匿真实的姓名、身份和地址,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课税对象界限模糊
课税对象反映了征税的范围和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课税对象难以认定的一个原因是,新兴的经济模式往往采用了大数据、互联网等人工智能技术,将传统的业务模式进行线上、线下的重新整合,仍旧以原有的课税对象判定标准来衡量势必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滴滴平台提供的网络约车服务,归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点为,滴滴平台提供的业务类型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滴滴平台如果是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则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缴税;平台如果是为司机提供中介服务,借助信息技术,快速匹配、定位乘客,则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税。实际业务中,滴滴平台是为双方提供服务的,这就使得判定其业务对应的征税类别存在困难,其经营内容实质上是交通运输业务,但形式上却有多种运作模式。
3.税率无法合理确定
目前滴滴出行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滴滴出行被认定为属于现代服务业,则适用的税率为6%,增值税税负将会大幅提升。但相关共享出行的政策规定并未清晰界定所属征税类别与适用税率,因此滴滴出行仍然存在税率无法合理确定的现象。同样,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司机获得的收入也存在适用税率无法合理确定的情况。由于税法尚未明确网约车共享平台的课税对象与税率适用,税务机关征税时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这导致共享平台涉税事项的适用税率具有不确定性。
(二)共享出行平台的税收管辖权争议
我国流转税收入是按照“生产地原则”进行征收的,即企业一般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滴滴出行的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而其业务收入来自于全国各地,根据我国流转税征收原则,滴滴平台的收入由天津市税务局征收,相应地造成交易所在地的税源流失。交易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共享平台如何征税的问题产生争议。乘客在A地享受网络约车出行服务,但平台注册地可能在B地,那么按照现行税收管辖权制度,平台业务归属于注册地B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无关。有的共享出行平台还提供多地开票服务,乘客在C地享受网络约车出行服务,然而网络约车司机却选择在D地开具发票,这显然增加了网络约车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共享出行平台的税源征管
由于从事网络约车业务的司机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利用闲余时间兼职,他们没有相应的劳务合同,也没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劳务登记,加之网络约车共享平台的准入和退出门槛较低,这就导致了网络约车司机的停业和歇业比传统出租车司机更加灵活,这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波动性,给税收征管和税负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传统经济组织结构明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完成对经济体纳税的监管,个人税款的缴纳依赖企业、单位等组织结构的代扣代缴。
滴滴平台更多地扮演着桥梁、纽带、服务者的形象,平台与个人间的关系与传统组织中的劳动雇佣关系差别较大,平台是否对个人取得的收入负有代扣代缴的责任还存在争议。
作者简介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知联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产权税收学,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问题等,在《人民日报》《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李艳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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