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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挂靠模式下的虚开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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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 14: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注挂靠模式下的虚开发票问题

作者:王君 高节


施工行业存在个人或团队挂靠公司做工程、凭发票报销工程款的现象,杭州市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随意接受包工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入账,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加大了对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合规使用发票的宣传力度。这是该局在查处杭州市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虚开发票案后采取的措施。这家施工企业将包工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入账,受到税务处理处罚。


举报线索牵出行业性问题

2019年的一天,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市公安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A公司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朱某,他以自己哥哥的名义注册A公司,强揽工地业务,敲诈勒索……对此,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人员立案展开检查。


实地检查前,检查组先摸清A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后台查询,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已成立20多年,经营范围包括各种地基施工、机械打桩,主营业务是地基工程的承包建设,注册资金1800万元,两名股东朱某和黄某是夫妻关系。检查期内,A公司销售额近亿元且逐年递增,税负率不高。


“A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成本的情况?从哪里查起?”带着问题,检查组梳理当地地基工程行业的经营情况。经过调查分析,稽查人员发现这个行业存在个人或团队挂靠公司做工程、凭发票报销工程款的现象,以这种模式经营往往会出现几个问题:


一是难以据实取得报销发票。建筑行业施工实际一般由各工种的包工头负责,水泥、钢材等物料多由包工头从个人销售方购买,难以据实取得发票。

二是合同约定按比例报销成本费用。施工工人的管理和工资发放实际由包工头负责,有些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方按照30%劳务发票、70%物料发票向发包方报销成本费用,当实际施工劳务与材料成本与既定报销比例不一致时,容易引发不实发票或虚开发票。

三是工程结算滞后于成本实际支付时间。工程结算款一般会滞后于工程成本实际支付期半年左右,为及时回笼施工成本,一些包工头通过多种方式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一些与项目无关的人也趁机非法提供发票,从建筑企业套现获利。


实地检查发现4份虚开发票

“A公司很可能也存在这些问题。”检查组决定迅速到A公司实地检查。


在检查现场,稽查人员履行法定程序后,结合检查方向,按建设项目分类,以入账发票为重点,仔细查阅A公司的账本和建筑承包合同,对其10多位工程项目经理(包工头)进行询问调查,逐一核实每个项目入账发票的真实性。之后,调取有关施工合同和结算单据等资料,比对核查入账发票的合理性。


经过排查,稽查人员确定:A公司向各项目经理收取3%左右的管理费作为挂靠收入,负责工程款的收付、发票入账、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各项目经理凭发票向A公司报销结算工程成本费用。项目施工成本发票,部分由材料供应方提供,A公司向开票方付款;部分由项目经理提供(找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对所收发票基本不审核即入账,存在账实不符、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问题。在A公司入账的30份代开发票中,有4份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为虚开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778.1万元。


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交代实情

在4份虚开发票中,有2份发票品名为建筑材料,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7.1万元,而对应工程施工实际内容为泥浆外运。面对稽查人员展示的虚开发票及有关财务资料,项目经理沈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实交代了事情的原委:“我所负责工地的泥浆运输业务是毛某和李某做的,我对财务知识一窍不通,也不懂什么是虚开发票,拿到他俩给的发票后,我看发票上的金额和工地实际支出差不多,就拿去报销工程款了。”他还声称,要是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他决不会拿去报销的。


其余2份虚开发票由项目经理余某提供,分别为255万元的钢材发票和306万元的混凝土发票,而对应的实际业务是泥浆运输。当稽查人员摆出证据,余某也赶紧如实交代了情况:“在我负责的工地,泥浆运输业务是通过公司老板的弟弟朱某联系的。通常公司收到工程款时,会通知我拿着工程支出发票去报销工程款。一天我接到可以报销工程款的通知就告知朱某了,因为他对我说过,最近缺钱,等有工程款可以报销时告知他,他拿发票给我。后来我拿着朱某找人代开的发票到公司入账,工程款被朱某拿走了。”余某所述表明,有关发票是无真实业务发生的虚开发票,冒领工程款用,这与公安机关移交的举报线索部分吻合。


由于朱某涉黑已经被公安机关抓捕,实际承担有关泥浆运输业务的施工公司至今未取得全部工程款。


之后,A公司财务人员也承认了有关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


涉案企业和人员被追究责任

查明案情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对A公司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予税前列支,调增其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17.1万元,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4万元;认定A公司4份已入账发票属于虚开,涉及金额近780万元,对其虚开发票行为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处以罚款34万元。


收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后,A公司遵照执行。


针对A公司用虚开发票入账多列支出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由于取得虚开发票入账涉嫌违法犯罪,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7月06日  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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