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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7号 关于开展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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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10: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86959/index.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7号
文件名: 关于开展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7号(关于开展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为全方位、多角度反映我国对外货物贸易发展状况,服务好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根据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总体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进口货物国内使用去向的金额比例。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为2020年贸易统计进口货物;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调查表式与填报说明

  见附件2。

  四、调查方法

  海关对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进行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样本企业通过“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http://43.248.49.212:81/survey),或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3),在线填报调查表。

  海关将召开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说明会,向样本企业提供电子版《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指导手册》,介绍调查表的填报方法,会议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由样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

  海关将视情况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样本企业进行补充调查。

  五、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是国家投入产出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样本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保密规定

  海关对企业层级的调查信息予以保密。

  七、技术支持

  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予以具体指导。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服务电话12360。

  八、时间安排

  2021年6月7日-24日,系统开放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供在线填报。

  2021年8月31日前,海关完成调查表数据质量分析和补充调查,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数据。

  特此公告。


  附件:1.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津国资企改〔2017〕6号).doc (43.5 KB, 下载次数: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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