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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蔡昌 张赛 王思月 中联重科组织架构的涉税分析与筹划 . 新理财,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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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8 16: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联重科组织架构的渉税分析与筹划
/蔡昌 张赛 王思月

        中联重科设立的组织架构常被 称为“香——卢森堡”结构,这一 结构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利用避税地 和税收协定这两种避税方式进行税收 筹划。
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企业跨境并购可采取的 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债务融资、权 益融资等,使用内部资金融资不涉及 税收相关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 实扣除,使用债务融资的方式可获得 利息抵税的税收利益。在本次交易中,香港特殊目的 公司A向星展银行、渣打银行、德 国中央银行借款2亿美元,中联重 科承担还款责任,利率为12个月的 Libor+1%,还款期限为3年,每年 可依照利率扣除相应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成本、费用、损失其他支出都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中联重科此次股权收购是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还是企业资本经营活动
收购股权支付的对价能否税前扣除 还有待商榷。但可以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现 金支付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 价款为成本。联重科支付现金对价 1.626亿欧元(其中1.509亿欧元为 股权款,其余0.117亿欧元为交易费 用),取得意大利CIFA公司的权益 性投资资产,能在资产转让或者处 置时扣除,在对外投资期间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联重科在此次交易中没有发生 所得,成本也不得扣除,不必就该笔 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笔现金作 为投资资产的成本的的确确流出了企 业,使资金链面临较大的风险,又无 法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印花税涉税处理

        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借 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共13个税 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 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 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应纳 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 用时贴花。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中联重科与共同投资方签署的 《共同投资协议》不涉及印花税问 题。中联重科及共同投资方与意大 利intesa银行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金 额为2.4亿欧元,按照2008年6月20 日外汇牌价100欧元=1066.6元人民 币,2.4亿欧元=25.584亿元人民币,印花税为127920元人民币。如 果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则协议双 方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这笔税款;如果在中国境外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在境内使用时,双方还需缴税。

表1我国印花税部分税目税率

截屏2021-05-08 下午3.51.52.png

        香港特殊目的公司A与星展银 行、渣打银行、德国中央银行签订的 贷款协议适用于香港法律,香港税制 中的印花税仅对房地产转让、租约和 证券转让3项交易的有关文书进行征 税,贷款协议不涉及这3项,所以香 港不会对此协议进行征税。
如果中联重科直接与意大利CIFA 签订股权收购合同,那么这项合同 需视作产权转移书据向中国缴纳印 花税,1.616亿欧元=17.34亿元人 民币,缴纳印花税867145.8元人民 币。现在由意大利特殊目的公司负责 收购CIFA,就可以规避掉向中国税 务部门缴纳的这笔巨额印花税。

股息汇回中国的税务处理

        中联重科成为意大利CIFA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后自然享受其分配的股息,在股息从境外向境内汇回的各个步骤上,充分体现了 “香港——卢森 ”这一结构在避税方面的优势。 CIFA被收购后,其意大利居民公司 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继续享受国民待遇,将股息分配到中联重科时,中联重科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4 个层次上。

第一层:根据欧盟《关于不同成员国间母子公司税收指令》,意大利不得对股息征收预提税。

       为避免对股息进行双重征税, 扭曲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行为,阻碍 欧洲市场统一的趋势,欧盟各成员国一直有意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解决这个问题。199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 了《关于不同成员国间母子公司税收指令》(下称《指令》,《指令》 规定了适格客体、适格主体来规范豁免的条件。适格客体明确规定为“分配利润”,按字面意思来讲,仅包括 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适格主体分为公司和常设机构2003年新增),并对母子公司规定了持股比例 和持股时间的条件。
        《指令》要求可以享受优惠的公司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①必须是《指令》附件中列出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②必须是成员国国内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同时也不能被非成员国视为税收居民; ③必须在成员国负有不可选择且未被豁免的公司税义务。
        CIFA的企业性质为意大利股份公司,卢森堡公司B的企业性质为 CIFA(卢森堡)控股有限公司,满足条件①;意大利律师事务所Caffi Maroncelli e Associati出具的法律意见表明,CIFA为依意大利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续且资格完备,仍为意大利税收居民,而根据卢森堡税法, 注册地或主要管理地在卢森堡的公司为居民公司,所以卢森堡公司B为其居民企业,满足条件②;CIFA公司要向意大利缴纳公司税、卢森堡公司作为居民公司也有纳税义务,满足条 ③。
        除此之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持股比例在当时还必须满足25% 以上,持股时间满两年为上限,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甚至不作要求。 卢森堡公司B持有CIFA100%的股份,只需让持股时间满足意大利本国规定即可。

第二层:卢森堡不对该笔股息 征税。

        卢森堡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是指注册地或主要管理地在卢森堡的公 司,居民公司应就来源于境内外的所 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卢森堡公司的应所得额涉及卢森堡税法中规定的公司间股息和外国所得。但卢森堡税法对公司间股息设立了条件,达到条件可以免税。
        首先,分配公司可以是卢森堡居民公司、欧盟居民公司,也可以是非居民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受益公司可以是卢森堡居民公司,也可以是欧盟国家或者与卢森堡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
        再次,受益公司必须持有分配公 10%以上的股份,或者在会计结 算最后期限之前的12个月以上参股额不低于120万欧元(现已改为600 万欧元)。
        分配股息的公司是意大利CIFA 公司,属于欧盟居民公司,受益公司为卢森堡公司,且持有CIFA公司 100%的股权,因此公司间的股息免 征公司所得税。同时,税法规定, 从外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应当纳 税,除非满足上述免税规定。这样, 无论这笔股息被认为是公司间股息 还是外国子公司所得,都免于缴纳公司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股息征收预提税的 都是子公司居民国,但有时母公司居民国也会征收,如比利时曾对银行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过预提 税。为此,《指令》第六条规定,母 公司所在国不得对母公司源于子公司的利润征收预提税,也使得卢森堡无法对意大利公司汇回的股息征收预提 税。由此可知,在卢森堡境内,这笔股息可以获得“三重保险

第三层:卢森堡与香港之间签订 有《香港一卢森堡双边税务协议》。

        根据该协定,如果香港受益 所有人是直接持有卢森堡公司至少 10%资本的公司,则无须向卢森堡 缴纳股息预提税。又由于香港实行单 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各个税种 的征收权限仅限于来自香港本土的财 产和收入,来源于本土之外的财产和 收入-律不征收。那么,这笔股息在 由卢森堡公司汇到香港的时候,由于不是在香港本土取得,香港也不对该 笔股息征税。

第四层: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有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安排〉〉)

        《安排》中规定,“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 在该另•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 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 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 则所征税款受限: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 本的公司,税款额度为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情况下,税款额度为股 息总额的10%。"中联重科为内地居 民公司,也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持 Zoomlion H.K. Holding Co. Ltd 100%的股份。当CIFA汇回的股息 抵达“港陆之界”时,这笔股息仅按 照5%的税率向香港政府缴纳预提所 得税。如果直接从内地投资CIFA 司,则股息汇回时需要适用中意之间 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 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按照不超1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
湖南希法的税负分析与筹划思路

        湖南希法公司汇回中联重科的股 息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抵免,可以从两 个角度思考。
        首先,经过设立湖南希法公司, 中联重科形成了内地——香港——卢 森堡——意大利一一内地的多重母子 公司关系模式,每一层子公司汇给母 公司的股息所得相应承担的子公司的 所得税,都可以通过间接抵免的方式 在母公司所在国获得抵免,但我国适 用间接抵免法的层级最多为3层。湖 南希法处于间接抵免的第四层,其在 中国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计 算中联重科的所得税时间接扣除,造 成了重复征税。
        其次,湖南希法公司地处内地, 向中联重科汇回的股息收入不能作为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其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为“可抵 的境外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
        虽然中联重科和湖南希法都是 中国的居民企业,但是湖南希法向 中联重科分配的股息并不符合免税 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 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 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对“符合条件”的因 素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居民企业直 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
        中联重科只是通过多层子公司间 接持有湖南希法的股份,并不符合直 接投资的条件,所以中联重科收到的 股息所得也不可免税。此外,湖南希 法将利润汇到境外的CIFA公司时还 要代扣代缴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 税,湖南希法在中联重科的整个税收 体系中十分尴尬。
        值得欣慰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 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47号文)规定,高 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 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 联重科已经通过国家髙新技术企业认 证,享受15%的优惠税率,也许在抵 免来自意大利CIFA公司的股息所得 税时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如果由中联重科从意大利CIFA 公司手中购买湖南希法的股份,则中 联重科直接持有湖南希法的股份,符 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免税 规定,且随着购买股份的增多获得的 免税优惠也越多。相应地,向意大 CIFA公司汇出的股息在缴纳预提 税时税款会减少,从境外将股息汇 回中联重科时由于税款不可抵免造成的重复征税状况也能得到一定的 缓解。

点评

境内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个是个关键点。  发表于 2021-5-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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