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对于提问描述的赠送试用装,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同样,按照规定也是属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您们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市场价或组税价格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1、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填写申报表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