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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315维权,收到质量赔偿款要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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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7 15: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一年315落幕,汽车行业再度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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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特、英菲尼迪两家老牌车企旗下多款车型大面积出现变速箱问题。福特翼博车主反映变速箱莫名出现生锈导致损坏,4S店一口咬死车辆涉水不愿给予免费更换。而英菲尼迪车主则是遭遇变速箱多次在行驶途中故障,4S店同意延长保修期限但是却要求签署保密协议。500人的英菲尼迪车主群中,有接近200人都出现了变速箱损坏问题。但是厂家和4S店却不承认是质量问题,超出保修期的车辆更换变速箱需收取高额费用。

福特.jpg


     车企们怎么了?一边是传统车企被曝出频繁故障,另一边新能源车企则是“不甘于落后”。包括特斯拉和国产三傻在内,事故已经成了它们的代名词。特斯拉“失控”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6月到12月,在中国市场,因特斯拉车辆突然“失控”发生的事故有近十起。最为惨烈的莫过于去年8月份发生的特斯拉失控事故。本来缓慢行驶的特斯拉突然间以120km/h的速度飞了出去,随即撞了十几辆车,车主重伤。事后车主找到特斯拉维权时,特斯拉销售的回应是:赔偿问题没法做主,但是如果车主想再买车可以给优惠。随后特斯拉被五部门约谈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依然不能阻止特斯拉事故频发。今年1月,山东临汾一辆特斯拉失控冲进厕所,将洗手台撞坏,司机单方面描述失控原因是踩不动刹车。3月9号,河南安阳一女子将事故车停在了特斯拉体验中心门口喊话维权,称自己父亲在驾驶特斯拉时刹车失灵导致撞车。
      失控.PNG


      众所周知,股价≠口碑,纵观新能源新锐车企的事故类型,共通性是第一特点。蔚来频发自燃,小鹏也因为自燃问题大规模召回。理想频发断轴,蔚来也迅速出现。一家发生的事故类型,往往能在另一家身上完美重现,面对频发的汽车事故,似乎特斯拉和国产三傻如商量好一般:并不“上心”。除了自燃和断轴外,蔚来自动刹车失灵、车辆突然失控也不鲜见。理想更是经常发生车辆系统失灵,有车主刚上高速就系统失灵无法启动,只能靠滑行溜到服务区等待救援。而这些事故类型,特斯拉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出现过。车辆突然加速失控已经成了另一个巨大问题。新能源汽车使用电力系统,加速快令很多人体验好。但与之相对的,就是发生事故时速度过快造成重大伤亡。最锋利的剑,却成为攻己的利刺。


      对车主来说,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车辆,谈何购买?即使事故频繁发生,目前来看,特斯拉和国产三傻并未给出令消费者更满意的解决态度和能力
对于任何车企而言,向消费者销售汽车产品都是主要的营收来源,但在发生车辆问题后一味地隐瞒车主、将责任甩锅给车主,直至被曝光和点名,势必都会对其品牌力和消费者信任度等方面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那么,如果我车辆丢失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人丢失车一辆,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超过账面净额,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购入汽车时本没有抵扣进项税,因此损失汽车时也无需转出进项税。收到保险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对于像这类由于汽车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想要赔偿的话,质量赔偿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赔偿款,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赔偿款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


收到质量赔偿款要交增值税吗?——不用交增值税
例如:
1、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的性质是补偿款,脱离商品售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做了明确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那么,是否所有的违约金均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违约金不是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的,则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偿款的金额为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该笔补偿款实际上是截至诉讼当时,A公司为生产商品已经承担的成本和费用,未包含后续生产流程的成本及商品最终销售的利润和税费.与补偿款的构成不同,商品售价=总成本+利润+相关税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大部分,即利润和相关税费并未包含在补偿款中,这构成了补偿款与商品售价的重要差别.

2.A公司未向B公司销售与此违约补偿款价值相当的货物,不产生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本案中,A公司虽然取得了B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但由于该笔款项仅具有补偿的性质,不能据此认定为A公司收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偿".并且,由于A公司并未因此将商品交付给B公司,不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销售.

3.A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销售货物.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向B公司销售货物,无增值税纳税义务.若要求A公司缴纳增值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符,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对税法条文的释义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执法者无权对税法条文做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分析可知,本条规定仅是对计算应纳税额时,销售额的计算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基础.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买卖关系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款项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已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下,纳税义务人也不应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一律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外费用的范围作出了细化,界定了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范围,税务稽查局的认定方式一来错误地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二来不适当地扩大了"销售额"的范围.因此,A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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