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效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居民两险征缴票证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缴费人和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一、征缴票证类型
(一)经收凭据。指经收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收银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学校等单位(以下简称“代办单位”),在收缴城乡居民两险时出具的,证明缴费人已向经收银行、代办单位缴纳费款的凭据。
1.省税务局监制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机打版)、《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机打版),由农村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柜面向缴费人开具,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后生效。
2.省税务局监制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手工版),由代办单位入户收缴费款时向缴费人开具,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3.经收银行自行印制的经收凭据,由经收银行(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柜面向缴费人开具,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后生效。
4.经收银行通过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掌上银行、微信公众号、微信和支付宝的城市服务等)向缴费人出具的,可在线查询的电子回单、电子经收凭据。
5.代办单位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向缴费人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讫专用章、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二)缴费证明。指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经收银行、代办单位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向缴费人出具的,证明费款已经缴入国库的证明。
1.税务部门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向缴费人开具,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2.税务部门通过线上渠道(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远程缴费系统等)向缴费人出具,加盖税务部门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3.经收银行、代办单位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向缴费人出具,加盖税务部门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二、征缴票证使用
(一)经收凭据,证明开具时费款已由代办单位、经收银行收妥;缴费证明,证明开具时费款已缴入国库。
(二)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反馈的电子信息准确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并作为待遇计发和享受的依据。
(三)省税务局监制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机打版)、《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机打版)、《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手工版),库存用完后,税务部门不再印制和提供。
(四)本通知所列各类征缴票证,均为合法有效票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不得禁止、限制以上票证的使用范围,不得以此为由禁止、限制经收银行、代办单位开展居民两险收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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