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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保发〔2020〕15号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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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4987
发文单位: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本医保发〔2020〕15号
文件名: 本医保发〔2020〕15号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本医保发〔2020〕15号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本医保发〔2020〕15号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本医保发〔2020〕15号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本医保发〔2020〕15号
  全文有效
  2020.3.20
  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本次减征政策仅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不实施减征。
  (二)减征范围。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按照辽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市自2020年2月至3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即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照4%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缴费后按照4.5%缴纳)。
  (四)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妥善处理2、3月份缴费。2020年2、3月已进行职工医保保费征收的企业,对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办理退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也可从单位以后月份应缴保费中抵扣,但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以后月份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二、工作要求
  (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传递征收明细信息,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运行风险,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解决。各县区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按月、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
  (三)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畅通服务渠道、细化经办流程,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税务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服务热线、APP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参保企业对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应知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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